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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 廈勞社[2007]號《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廈門市財政局關于提請轉發〈外來外來務工人員工傷保險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計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請示》一文收悉。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批復如下: 一、參保單位外來務工人員工亡職工親屬自愿選擇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定期發放方式的,其供養親屬應按規定提供相應資料,經審核符合供養條件的,其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社保經辦機構采取社會化發放辦法定期支付,按月支付到供養對象的個人銀行帳戶上。 二、參保單位外來務工人員工亡職工親屬自愿選擇一次性計發全部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方式的,其供養親屬應按規定提供相應資料,經審核符合供養條件、辦理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有關手續,且與用人單位、社保經辦機構簽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協議后,可采用一次性計發全部被供養人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辦法,支付給被供養人或被供養人的法定監護人。計發標準為:職工工亡時計發的被供養人親屬供養撫恤金月標準×應享受年限。被供養人屬其父母、配偶的,應享受年限按本市統計局最近一次公布的《統計公報》中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實足年齡之差計算。按此計算的應享受年限為負數或低于5年的,按5年計算。被供養人屬其子女的,應享受年限按18歲-本人實足年齡之差計算。 三、參保單位在處理工傷事故工亡職工待遇時根據工亡職工親屬的意愿和選擇,已先行采用一次性計發全部被供養人供養親屬撫恤金給工亡職工家屬的,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提供相應證明資料,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符合供養條件、辦理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及終止工傷保險關系有關手續后,憑用人單位和工亡職工親屬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一次性計發的全部被供養人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給工亡職工所在的用人單位。 專次批復。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