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勞動保障局、市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江蘇省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南京市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于2009年7月16日頒布,相應的就業和失業登記信息應用系統也于11月2日正式啟用。經過一段時間的運行,各方面對改進就業和失業登記工作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為進一步完善、規范就業和失業登記工作,更好地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便捷、優質的服務,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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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區縣對轄區內符合失業登記條件的人員,不得將失業登記和《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發放與各種培訓、人事檔案、補貼等捆綁,嚴格按照文件的規定,及時辦理失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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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應屆畢業生的就業登記工作,為應屆畢業生的就業登記開設綠色通道。對被各類用人單位錄用的應屆畢業生,在當年首次辦理就業登記備案時,可以直接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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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高辦事效率,做好就業登記服務工作。用人單位在辦理就業登記時,對經過終解備案30日內的勞動者,可即時辦理就業登記,不須領證;在保證登記信息完整采集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不要求留存《就業人員登記備案表》,可不提供;對批量辦理外來人員就業登記的,可以采取先登記備案,后打印證件的辦法,縮短前臺辦理的等待時間,提高辦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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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簡化就業和參保登記手續。屬于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直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一)已在省參加養老保險的企、事業單位及市屬事業單位的人員,在我市新增失業、醫療等險種的; (二)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辦理參保手續的; (三)經人民法院判決、勞動爭議仲裁裁決、調解,為已離職職工補辦社會保險的; (四)勞動者勞動關系主體未發生變化,僅改變繳費單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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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強勞動關系轉移等特殊就業登記工作的管理。 (一)勞動關系轉移僅限于國有企業同系統內調動、用人單位合并或分立和因企業改制而發生的員工勞動關系轉移。辦理就業登記時,屬改革改制的原國有、集體企業職工轉移勞動關系的,需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屬國有企業同系統內調動的,須經主管部門蓋章同意;屬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的,須提供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的工商、稅務登記等證明材料。 (二)用人單位招用16周歲以下人員的,憑省市政府相關行政部門簽發的特別招收批文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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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強就業和失業登記工作的宣傳。做好就業和失業登記工作是完善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的基礎,是妥善實施各項促進就業政策的前提和保證。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廣泛運用新聞媒體、板報櫥窗、印發宣傳單、舉辦企業勞資干部培訓等多種形式,并充分發揮基層勞動保障平臺的作用,積極開展就業和失業登記工作相關政策的宣傳,使各企事業單位及廣大就業者、失業者充分認識到進行就業和失業登記的意義,熟悉和了解就業和失業登記的對象、條件和程序,確保新的就業和失業登記制度順利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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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強就業和失業登記工作的培訓指導。要廣泛開展勞動保障部門相關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確保工作人員熟練掌握就業和失業登記相關業務知識,提高操作技能,準確解答和處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遇到的問題。對就業失業登記提供信息不全、資料不完整的情況,工作人員要耐心宣傳政策制度的規定,明確告知信息、資料需完善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市局就失處、就管中心、失保中心、征繳中心等有關處室、單位要加強對就業和失業登記及相關工作的指導,根據各自的職責,對基層和群眾反映的疑難問題,要認真分析研究,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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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加強對用人單位用工行為的執法監督,依法查處用人單位用工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采用勞動關系轉移方式蓄意規避經濟補償及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法律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強對用人單位及時辦理就業登記情況的監督檢查,要求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和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同時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對用人單位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用人單位有其他違反《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行為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二ОО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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