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參保單位: 為了更好地做好2006年度繳費基數的核定征繳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廣東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粵府〔2001〕1號)以及《關于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粵府〔2006〕96號),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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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保險征繳基數:個人繳費以參保人的應稅工資、薪金收入為基數,并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的控制標準(職工實際月繳費工資指數=職工月繳費工資÷上年度全省職工(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月應稅工資、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為繳費基數;參保人月應稅工資、薪金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繳費基數,以后逐步過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2006年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997元(23964元/年),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518元(18214元/年)。繳費工資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300%即5991元為基數計征;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60%即910.80元為基數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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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所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也可從所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起步,以后逐步過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我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2006年度繳費基數以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即910.80元)至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申報。總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退休后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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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已申報并已核定的繳費基數,根據粵府[2006]96號文的規定,不再重新核定。對已征收的2006年7、8、9三個月的社會保險費按本通知規定的基數標準進行差額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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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繳所欠養老保險費的,和破產、關閉、停產和轉制企業清欠養老保險費的,在2007年6月30日前統一按原辦法計算指數,即繳費指數=補繳或清欠時計征的月平均繳費工資÷當年上年度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2007年7月1日起按省府96號文補繳年限的指數計算。但破產、關閉、停產和轉制企業清欠養老保險費時繳費基數可采用清欠時上年度所在地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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