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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轉遷有關問題的請示》(烏勞〔2010〕62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各統籌地區之間,對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與本人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仍按原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的通知》(新勞社字〔2001〕1號)規定執行。 二、就業人員失業后,在自治區區域內辦理轉遷失業保險關系時,失業人員先向轉入地勞動保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轉入地勞動保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認轉遷條件(轉遷條件原則上以失業人員戶籍變遷為依據)。對符合條件的,為其出具轉入接收函,失業人員憑接收函,向轉出地勞動保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轉遷申請,由轉出地勞動保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相關轉遷手續。 三、自治區各統籌地區與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之間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的轉遷,按照《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8號令)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轉遷辦法辦理。 二○一○年六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