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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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堅持主動依法科學維權,保護企業工會主席合法權益,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發揮企業工會促進企業發展、維護職工權益的作用,依據《工會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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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企業工會專職、兼職主席、副主席(以下簡稱工會主席)的合法權益保護,適用本辦法。 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工會主席,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聯合基層工會主席的合法權益保護,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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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各級工會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按照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和組織程序,運用法律、經濟等手段,保護企業工會主席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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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護內容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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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企業工會主席因依法履行職責,被企業降職降級、停職停薪降薪、扣發工資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或因被誣陷受到錯誤處理、調動工作崗位的,或遭受打擊報復不能恢復原工作、享受原職級待遇的,或未安排合適工作崗位的,上級工會要會同該企業黨組織督促企業撤銷處理決定,恢復該工會主席原崗位工作,并補足其所受經濟損失。 在企業拒不糾正的情況下,上級工會要向企業的上級黨組織報告,通過組織渠道促使問題的解決;或會同企業、行業主管部門、或提請勞動行政部門責令該企業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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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企業工會主席因依法履行職責,被企業無正當理由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上級工會要督促企業依法繼續履行其勞動合同,恢復原崗位工作,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并給予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金。 在企業拒不改正的情況下,上級工會要提請勞動行政部門責令該企業改正,直至支持權益受到侵害的工會主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發生勞動爭議,工會主席本人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支付全部仲裁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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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企業工會主席因依法履行職責,被故意傷害導致人身傷殘、死亡的,上級工會要支持該工會主席或者其親屬、代理人依法追究傷害人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對于被故意傷害導致人身傷殘的工會主席,上級工會要視其傷殘程度給予一次性補助;對于被故意傷害導致死亡的工會主席,要協助其直系親屬做好善后處理事宜,并給予一次性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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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企業工會主席因依法履行職責,受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本人不愿意繼續在該企業工作、導致失業的,上級工會要為其提供就業幫助;需要就業培訓的,要為其免費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在該工會主席失業期間,上級工會要按照本人原崗位工資收入給予補助,享受期限最多不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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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企業非專職工會主席因參加工會會議、學習培訓、從事工會工作,被企業扣發或減少工資和其它經濟收入的,上級工會要督促企業依法予以足額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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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護機制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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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各級工會領導機關要建立保護企業工會主席責任制,逐級承擔保護企業工會主席合法權益的職責。企業工會的上一級工會要切實負起責任,保護所屬企業工會主席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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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縣(區)級以上工會領導機關要設立工會干部權益保障金,省級工會50萬元、地(市)級工會30萬元、縣(區)級工會10萬元,年末結余滾存下一年度使用。當年使用不足時可以動用滾存結余,仍不足時可追加。本級工會經費有困難時,可向上級工會提出補助申請。 要切實加強工會干部權益保障金的管理,?顚S。各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要加強審查和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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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縣(區)級以上工會領導機關要建立由組織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參加的工作協調機構,受理下級工會或企業工會主席的維權申請、核實、報批和資料存檔等相關事宜。 當工會主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工會主席本人或者其所在企業工會組織向上一級工會提出書面保護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上一級工會要及時做好調查核實工作,采取相應保護措施。需要支付保障金的,要按照隸屬關系向縣(區)級地方工會提出申請?h(區)級以上地方工會應依據實際情況,及時向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工會主席支付權益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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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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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全國鐵路、金融、民航工會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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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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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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