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工傷保險醫療管理工作,保障職工獲得工傷醫療服務,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武漢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市政府第161號令),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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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確定為工傷的職工(以下簡稱工傷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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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其服務功能,對愿意為工傷職工提供服務的工傷醫療、康復服務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進行資格認定,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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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傷職工的分布情況和醫療救治的需要,在具有服務資格的機構中選擇定點并以書面形式與工傷醫療、工傷康復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書》,明確醫療范圍、服務質量及雙方權力與義務。并按協議條款規定,對定點機構進行監督和管理。協議有效期為1年。一方違反協議,另一方有權解除協議,但至少提前一個月告知對方,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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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用人單位職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工受傷和工傷職工舊傷復發需要治療的,都應當在工傷協議醫療機構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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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協議醫療機構必須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認真履行協議,本著因病施治,合理用藥,合理檢查,合理治療的原則,向工傷職工提供及時、便捷、優質的醫療服務和輔助器具配置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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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協議醫療機構要建立健全急救制度,設立通道,確保工傷急救得到及時搶救,有效治療,降低傷殘程度,減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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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用人單位職工在工作時間受傷、應及時送往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就醫,并在二日內在轄區社保處填寫《工傷申報表》。其發生的醫療費先由用人單位墊支,經認定確定為工傷后,由用人單位持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受傷職工治療病歷、診斷證明、醫療費清單、結算發票等有效憑證,報轄區社保處審核后在工傷保險中心辦理復核結算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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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工傷醫療執行湖北省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以下簡稱“三項目錄”)的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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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舊傷復發或職業病患者需要治療或康復治療的工傷職工,應持《工傷證》到協議醫療機構診斷,主治醫師提出診斷意見后,報轄區社保處確認后就診。社保處不能確認的,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 確認后工傷職工在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屬工傷保險規定范圍的,由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報轄區社保處審核后,在市工傷生育保險中心辦理復核結算手續。工傷職工使用工傷保險“三項目錄”范圍以外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所發生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直接向個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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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工傷職工緊急搶救,重大手術,用藥范圍可適當放寬,并可申請使用血液、蛋白類制品。使用時,須經工傷協議醫療機構診治科室主任簽署意見,醫療管理辦公室審核蓋章,報市工傷生育保險中心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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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工傷職工病情需要置換人工器官或體內置放材料,須工傷協議醫療機構相關科室主任簽署意見,醫療管理辦公室審核蓋章,報市工傷生育保險中心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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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經認定為工傷的職工,需要安裝假肢,配置輪椅、拐杖等輔助器具或輔助器具需要修復和更換的,由市工傷鑒定中心提出意見;需要安裝義眼、鑲牙的,由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市鑒定中心確認,報市工傷生育保險中心審批后,轉入工傷康復服務機構或輔助器具配制機構安裝或配置,所需經費由工傷保險基金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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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工傷職工置換人工器官、體內置放材料、安裝配置輔助器具須采用國內產品。使用進口產品,按國產同類產品價格支付費用。無國內同類產品必須使用進口產品的,按購進產品價格的80%支付費用,余額費用部分由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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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工傷醫療使用工傷保險專用病歷和專用處方,專用病歷和專用處方必須符合醫療管理規定,清楚詳實。工傷職工治療終結,其出院時帶藥量不超過30天,門診治療藥量不超過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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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符合出院條件拒不出院的,自通知其出院第二日起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工傷職工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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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職工因工受傷在非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門診緊急搶救的,用人單位應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轄區社保處申請,病情相對穩定后應轉入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 因公出差,在市外醫療機構門診緊急搶救,所在單位應于5日內到轄區社保處辦理申報登記手續。病情穩定后,應轉回本市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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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長駐外地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在駐地選擇一家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作為本人醫治受傷部位或職業病的定點醫院,所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先由個人墊支,醫療終結后1月內報市工傷生育保險中心審核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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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工傷職工因病情特殊,確需要轉診治療的,由工傷協議醫療機構提出轉診意見,報市工傷生育保險中心批準后,方可辦理轉診手續。轉院后發生的醫療費先由本人墊支,醫療終結后10日內報市工傷生育保險中心審核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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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工傷職工在國外或港、澳、臺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列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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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的,工傷職工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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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市工傷生育保險中心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定期會同衛生、財政、物價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醫療服務質量考核小組,對協議醫療機構醫療管理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協議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追回已發生的費用外,還要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按《武漢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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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規定處罰,直至解除協議,取消協議醫療機構資格。 (一)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任意增加收費項目的; (二)掛名住院的; (三)將不符合規定的檢查、治療、醫藥費用以其它名目列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四)將非工傷保險對象的醫療費用列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五)不按規定限量開藥和開給非治療性藥品的; (六)醫院藥劑部門不嚴格按處方配藥,超過處方劑量或將自費藥品與可報銷藥品混淆計價的; (七)將醫療藥品變換成其它藥品、自費藥品和生活用品的; (八)利用職工之便以權謀私、損害工傷職工權益和其它違反醫療管理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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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接受投訴和舉報。對檢舉他人或單位違反醫療管理行為的人員,其舉報內容一經查實,將給予獎勵,并對舉報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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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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