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陜西省知識產權戰略綱要2008-2020)》,更好地發揮知識產權專項資金對我省知識產權事業的促進和引領作用,積極推進創新型陜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陜西省專利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政府每年從省財政預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知識產權事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實行項目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效能”的原則,實行“公正透明、專款專用、合理安排、保證重點”的管理模式。
|
第四條
省知識產權局負責項目的申報、評審、公示,并會同省財政廳下達項目計劃。省財政廳根據項目計劃下達資金預算,并撥付項目資金,負責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第二章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和方式
|
第五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資助省政府重點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優勢重點產業及其他帶動作用強的項目的專利申請、專利運用轉化等。
|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主要以事后補助和獎勵為主。
|
第七條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一)專利申請資助: 1.專利申請費; 2.專利申請代理費; 3.實用新型專利授權當年年費、登記費、印花稅; 4.已授權發明專利年費; 5.對于申報專利資助資格審查的專利檢索費用。 (二)專利技術孵化項目; (三)專利獎項目; (四)知識產權運營項目; (五)知識產權保護項目; (六)全省知識產權能力建設項目; (七)經省政府批準的其他支出。
|
第三章
專項資金申報條件和補助標準
|
第八條
在本省注冊登記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在本省轄區內有固定居所的個人可依本辦法申報專項資金。
|
第九條
專利申請資助的申報條件及補助標準 (一)申報條件: 1.已獲得《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的國內發明專利; 2.獲得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 3.獲得授權并持續繳費至一定年限的發明專利; 4.參加省級組織的創新活動申請的專利。 (二)補助標準: 1.每件發明專利申請費和代理費的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1000元; 2.對持續繳費至一定年限的授權發明專利給予一次性年費資助,每件專利最高不超過1200元; 3.每件實用新型的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500元; 4.以上三款中,每件專利的費用實際發生額高于當年補助標準的,按補助標準給予補助;費用實際發生額低于當年補助標準的,按實際發生額給予補助; 5.每件專利補助資格審查的檢索費用最高不超過100元;
|
第十條
專利孵化項目的申報條件和補助標準(含專利創業富民、運營項目) (一)項目所含的專利為該項目的核心或關鍵技術,在項目申報時已獲得專利權。 (二)符合國家、陜西省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政策,具備一定的產業化基礎。 (三)項目科技含量高、市場前景好、資源消耗低、帶動作用大、綜合效益佳、有望形成產業規模。 專利孵化項目每項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根據年度專項資金數額、支持重點,最高補助標準可以適當調整。
|
第十一條
省專利獎的申報條件和獎勵標準 申報條件: 1.參評當年度省專利獎的,應為前一年度12月31日之前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不含國防專利、保密專利); 2.發明技術水平高,近年來在本省實施并取得較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3.未曾獲得過省專利獎的有效專利。 省專利獎設一、二、三等獎。一等獎獎金5萬元;二等獎獎金3萬元;三等獎獎金1萬元。
|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專項資金: (一)知識產權項目有爭議的; (二)申請人近兩年內因其違法行為而被依法處罰的; (三)申請人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應給予資金資助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按照補助類型分別進行申報、評定。 具體申報條件、類型及補助標準按當年項目申報指南執行。
|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申報及審批
|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的申報、評審必須通過省級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庫系統。
|
第十五條
省知識產權局根據省委、省政府當年知識產權工作的目標和任務,發布專項資金申報指南,項目征集后,按照程序進行項目評審、公示,編制項目年度計劃。
|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項目審批流程 (一)省知識產權局根據當年知識產權工作目標通過省知識產權網及省級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庫向社會發布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必要時對項目進行實地考察評價。 (二)省知識產權局從知識產權專家庫中隨機抽出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統一評審,形成評審報告。 (三)省知識產權局根據實地考察評價意見和評審報告,按照確保重點、績效優先的原則擇優排序,納入部門項目庫,報省財政廳復核。 (四)省財政廳復核后,由省知識產權局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省知識產權局申訴。省知識產權局應立即展開調查,并在收到申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回復申訴人。經調查異議成立的,不得給予補助。 (五)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省財政廳根據公示結果下達專項資金預算。
|
第十七條
省知識產權保護、能力建設項目,由省知識產權局根據當年工作需要經事前評審程序來確定。
|
第五章
監督檢查
|
第十八條
省財政廳、省知識產權局按照各自職責,對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接受省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省知識產權局應對補助項目進行日常跟蹤管理,組織實施項目檢查和績效評價工作。 省財政廳應不定期對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抽查,對資金的整體使用情況進行績效再評價。
|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和申報個人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專項資金或者違反其他財經紀律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處分或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申請補助的單位、個人有違規行為的,省知識產權局三年內不受理其補助申請,并將申請補助的單位及責任人、個人列入政府財政資金使用誠信黑名單,同時通報市(區)、縣財政部門和知識產權主管部門。
|
第二十條
受委托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在項目和經費的評審、評估和審計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與申請補助的單位、個人串通作弊等行為并出具相關報告的,取消其對所有受知識產權專項資金補助的項目的評審、評估和審計資格,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第二十一條
參與評審的專家利用評審機會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并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并報監察機關追究其行政過錯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
第六章
附 則
|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自2014年8月8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