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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就業和再就業優惠證》和《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是下崗失業人員和企業享受就業和再就業扶持政策的有效憑證。各級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要嚴格《就業和再就業優惠證》和《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的申領發放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治區、格辦、成辦就業管理機構負責區直、中直、軍直的《就業和再就業優惠證》和《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的發放工作;各地(市)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就業和再就業優惠證》和《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的發放工作。 二、《就業和再就業優惠證》編號辦法 《就業和再就業優惠證》編號由8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每證一號。編號辦法如下:[藏] 1.編號的前兩位是自治區統一編序號,具體序號如下:區直編號為"藏01";拉薩市"藏02";山南地區"藏03";日喀則地區"藏04";阿里地區"藏05";那曲地區"藏06";昌都地區"藏07";林芝地區"藏08"。 2.編號的第三、四位數是地(市)統一編序號,00是區直和地(市)本級號,如果有的地(市)在縣里也發《就業和再就業優惠證》,從01號開始由各地(市)按縣順序統一編號,在區直單位中,格辦的編號為01,成辦的編號為02。 3.編號的后4位由當地發證機關按照辦證時間順序逐一編號。 三、《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編號辦法 《現有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和《新辦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以下簡稱《認定證明》),兩類企業《認定證明》分別編號,各由6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每證一號,正、副本編號一致。編號辦法如下: 1、編號的前兩位是自治區統一編序號,具體序號如下: 區直編號為"藏01";拉薩市"藏02";山南地區"藏03";日喀則地區"藏04";阿里地區"藏05";那曲地區"藏06";昌都地區"藏07";林芝地區"藏08";格辦"藏09";成辦"藏10"。 2、編號的后4位由當地發證機關按照辦證時間順序逐一編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