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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各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經市政府同意,從2010年4月1日起對本市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和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標準進行調整,具體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調整的對象為2009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規定享受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 二、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在目前享受的標準基礎上調整,其中致殘一級增加250元/月,致殘二級增加230元/月,致殘三級增加220元/月,致殘四級增加200元/月。 調整后的最低傷殘津貼標準為:致殘一級3210元/月,致殘二級3030元/月,致殘三級2850元/月,致殘四級2670元/月。 三、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在目前享受的標準基礎上調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13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1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80元/月。 調整后的生活護理費標準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7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43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070元/月。 四、已按規定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的致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其領取的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養老金標準低于本通知規定的最低傷殘津貼標準的,補足到最低傷殘津貼標準。 五、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實施辦法》規定支付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其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后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單位按《實施辦法》規定支付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其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后增加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