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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局(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規定,經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省人民政府同意,從2007年7月1日起,調整全省企業(含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單位)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
從2007年7月1日起調整。
二、調整對象
2007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
三、調整辦法
以普遍調整與政策傾斜調整相結合,定比調整與定額調整相結合,省基數與市基數相結合的原則,按以下辦法調整:
(一)按2006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一定比例調整基本養老金。
1.以2006年所在地級以上市(以下簡稱市)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2006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9.3%的70%為比例,計算調整額。
2006年所在市月人均基本養老金低于2006年全省月人均基本養老金(890元)的市,以890元為基數計算調整額。
2.離休人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簡稱“建國前老工人”)基本養老金按本項第1點確定的調整額的200%調整。
(二)按本人繳費年限加發基本養老金。
1.在第(一)項調整的基礎上,按已核定的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2元基本養老金。
2.建國前老工人按本項第1點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不足60元的,按60元調整。
(三)具有正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具有副高級職稱(包括高級技師)的退休科技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退休軍轉干部基本養老金未達到所在市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計發。
(五)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基本養老金。2007年7月1日以后年滿80周歲的人員,從其年滿80周歲當月起每人每月增加50元。
所在市已經采取加發生活補貼方式將企業離休人員(建國前老工人)基本養老金與機關事業單位離休費(建國前老工人退休費)拉平的,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后,按相關規定沖減生活補貼。所在市已經建立企業離休人員(建國前老工人)基本養老金與機關離休費(建國前老工人退休費)同步增長機制,不再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的,企業離休人員(建國前老工人)不參加本次調整,按機關離休費(建國前老工人退休費)調整辦法執行。
四、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五、調整程序
各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根據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下發的統一調整辦法,制定本市具體調整方案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并送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各地要在8月底前將增加的養老金發放到離退休人員手中。具體調整情況,按附表要求填報,于2007年9月底前報送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