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市屬參保企業(駐縣的市屬參保企業)、縣、區屬參保企業:
為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規范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利于參保企業、工傷職工及社會監督,特制定此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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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醫療費:
(一)、新發生工傷事故的工傷職工
新發生工傷事故的職工必須到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救治,工傷職工的醫療費用暫由用人單位墊付,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經辦機構予以報銷。定點醫療機構應遵守雙方簽訂的協議,嚴格執行工傷保險診療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依據上述目錄和標準對工傷職工所發生的費用進行審核。
1、用人單位應將受傷職工及時送往工傷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醫療服務機構搶救,脫離危險后仍需治療的轉到工傷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就醫;在外埠醫院搶救治療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傷害之日起7日內向經辦機構報告,經搶救脫離危險后轉到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脫離危險后未及時轉到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或者在外埠醫院搶救未向經辦機構報告的,其工傷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2、在門診、住院治療過程中工傷職工要使用超出藥品目錄以外和不是治療工傷的用藥,必須有工傷職工或其親屬簽字方可用藥,費用由工傷職工自行承擔。
3、不論在我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還是經批準去異地住院治療的,必須完整保存出院記錄和醫療費用明細單;門診治療須有診療手冊和診斷結論及所有用藥處方。
4、工傷職工所在單位要按《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提供相關材料及工傷職工費用發票,經辦機構要及時予以審核,支付相關費用。
(二)、工傷職工舊傷復發需要治療或需康復治療的工傷職工
舊傷復發的工傷職工必須到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救治,定點醫療機構應遵守雙方簽訂的協議,嚴格執行工傷保險診療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依據有關規定對工傷職工所發生的費用進行審核。
1、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應及時填報《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申報表》,到定點醫療機構檢查,由定點醫療機構根據《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申報表》原始受傷部位一欄的內容,出具治療意見,經辦機構依據定點醫療機構提出的治療意見審批治療時間,而后工傷職工再到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救治。
2、工傷職工必須按審批時間進行治療或用藥,超過審批時間的治療、用藥及檢查的費用由工傷職工自行承擔。
3、舊傷復發應遵循傷病分開的原則進行治療和用藥,屬于工傷保險報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4、對藥品異名或藥品適應癥有疑問的,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在初審時應提供說明書及工傷職工原受傷鑒定情況。
5、對需長期服用固定種類藥物的工傷人員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審批同意,長期服用固定種類藥物的工傷人員,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將個人信息及用藥名稱傳至工傷保險定點藥店,這部分工傷人員可到定點藥店購藥,但用藥量與時間間隔必須相符,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工傷職工提供的處方和定點藥店提供的工傷職工當次用藥信息進行核對,相符的給予報銷當次費用,并通過工傷職工所在企業通知工傷職工下次可以開藥的時間;如不相符只報銷相符的部分,不相符的部分根據本條第六款進行處罰。
6、對弄虛作假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執行,處以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需轉至異地治療的工傷職工
需轉至異地治療的工傷職工,由我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根據工傷職工所在企業填報的工傷職工的原始受傷部位,受傷部位現在的病情做出轉院及轉往醫院的建議,主治醫生和所在科室科主任簽字,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后方可到異地三甲或?漆t療機構就醫,所需費用按《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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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達到傷殘等級的工傷職工
(一)、定期傷殘津貼
1、企業實行實名制職工的定期傷殘津貼
參加工傷保險企業職工因工致殘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4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領取定期傷殘津貼,工傷職工所在企業持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出據傷殘等級鑒定、護理依賴鑒定結論和該職工受傷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證明,填報《企業因工傷殘職工定期傷殘津貼核定審批表》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后,從鑒定傷殘等級之月的次月按月發放傷殘津貼和護理費。
2、企業未實行實名制職工的定期傷殘津貼
由工傷職工所在企業持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出據的傷殘等級鑒定、護理依賴鑒定結論并填報《企業因工傷殘職工定期傷殘津貼核定審批表》、勞動關系證明(含事實勞動關系)、工傷職工受傷前所領取12個月工資的材料或有關工資待遇的合同、協議,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后從鑒定傷殘等級之月的次月起按月發放定期傷殘津貼和護理費。
(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參加工傷保險企業因工致殘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10級的傷殘職工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企業實行實名制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持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傷殘等級鑒定表和該職工受傷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證明及2005年1月1日以后發生工傷并鑒定的,填報《企業傷殘職工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審批表》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后,由企業填寫《承德市職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項目支付待遇結算表》,然后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鑒定費。
2、企業未實行實名制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由工傷職工所在企業持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傷殘等級鑒定表、勞動關系證明(含事實勞動關系)、工傷職工受傷前所領取12個月工資的材料或有關工資待遇的合同、協議,填報《企業傷殘職工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審批表》及2005年1月1日以后發生工傷并鑒定的鑒定費發票,然后由企業填寫《承德市職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項目支付待遇結算表》,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鑒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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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工死亡和比照因工死亡的工傷職工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參加工傷保險企業職工因工死亡后企業持《事故傷害報告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死亡證明,填報《企業因工死亡職工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喪葬補助金核定審批表》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后,由企業填寫《承德市職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項目支付待遇結算表》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支付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2、供養親屬待遇
參加工傷保險企業職工因工死亡后,企業應提供《事故傷害報告表》、《工傷認定決定書》、供養親屬生存證明、身份證、提供戶籍所在地鄉鎮以上公安部門證明、工亡職工因工死亡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第18號令《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填報《企業因工死亡職工遺屬定期撫恤金審批表》,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后,自工亡職工死亡的次月起按月發放供養親屬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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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傷職工因生活或就業需要需配置殘疾輔助器具的
1、工傷職工初次配置輔助器具的,由就診的工傷醫療機構根據工傷職工傷殘及職業病狀況,提出配置建議,出具醫療診斷證明書,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配置種類,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確定配置種類價格,工傷職工持《企業傷殘職工安裝康復器具審批表》到承德市工傷保險定點殘疾輔助器具生產廠家安裝,費用由定點廠家對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2、殘疾輔助器具使用期限已到或因其它原因需要更換的,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應提供有關證明,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經審批后到定點廠家重新配置或更換。
3、對未經審批自行安裝、更換輔助器具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予報銷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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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我市參加工傷保險戶籍在外省的農民工出現工亡或被評定為傷殘1—4級要求一次性結清工傷保險待遇的
1、工傷職工所在單位須提供相關的勞動關系(含事實勞動關系)證明,勞動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經公證部門公證后的本人或直系親屬提出的一次性結清待遇的申請書。
2、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冀勞社[2004]95號文件《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意見》,給付相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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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述各項待遇的支付均按承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務管理、基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確;鸷侠砝谩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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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它特殊情況,工傷(亡)職工所在單位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依據政策進行解答,確須請示上級主管部門的,請示后予以答復。 本辦法自文件下發之日開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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