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僑務辦公室: 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全省華僑農(林)場改革和發展的實施意見》(云政發〔2008〕13號)精神,為支持各地做好華僑農(林)場的改革和發展工作,經研究,現對華僑農(林)場改革中勞動保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妥善處理華僑農(林)場勞動關系 華僑農(林)場在深化體制改革中,要妥善處理好職工的勞動關系,進一步規范華僑農(林)場人員管理制度。納入行政、事業編制的原華僑農(林)場管理人員,按行政、事業編制的有關政策執行。未納入行政、事業編制的原華僑農(林)場管理人員,因工作需要且華僑農(林)場有能力自行安排的,可繼續留用。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本人自愿解除勞動關系的,參照云政發〔2000〕211號文件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所需經費由省、州(市)按1:1比例承擔,并做好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關系。身份置換為場員的人員,與華僑農(林)場不再具有勞動關系。 二、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 (一)養老保險 1. 對歸難僑2007年12月31日前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省財政區別不同情況和比例給予一次性補助。其中:對2007年12月31日前女年滿40周歲、男年滿50周歲(以下簡稱“4050”)的歸難僑,由省財政一次性補助60%,個人補繳40%;對非“4050”的歸難僑,由省財政一次性補助40%,個人補繳60%。 請各華僑農(林)場認真核算,并于2008年8月30日前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財政局審核后報州(市)財政局、社會保險局審核匯總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審定后,將補助的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經費一次性逐級撥付到各州(市)、縣財政局,由華僑農(林)場所在地財政局將此補助經費撥入社保基金財政專戶。華僑農(林)場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個人先補繳本人應承擔部分,財政后補貼的辦法辦理養老保險費補繳有關手續。 2、對截至2007年12月31日符合“4050”條件的歸難僑,從2008年起至退休前每年所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20%的繳費費率,由財政補助12%,個人繳納8%。省財政補助經費分年度逐年撥付到位。 請各華僑農(林)場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次年需要補助的人員名單及經費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財政局審核后報州(市)財政局、社會保險局審核匯總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審定后,將當年所需安排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補助經費逐級撥付到各州(市)、縣財政局,由華僑農(林)場所在地財政局將補助經費撥入社保基金財政專戶。華僑農(林)場所在地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個人先繳納本人應承擔部分,財政后補貼的辦法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手續。其他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仍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醫療保險 1. 華僑農(林)場職工及退休人員應按照屬地原則和規定參加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補充保險。對經濟效益差的華僑農(林)場職工及退休人員,可以采取降低準入門坎的辦法,只建統籌基金,參加城鎮職工住院醫療保險,暫不建個人賬戶。離休人員按照屬地原則和規定參加當地離休干部醫療統籌保障。 2.改制場員可以根據個人身份和自身的繳費能力,按照當地的有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3. 華僑農(林)場體制改革后錄用為公務員的,其醫療保險關系按當地公務員身份的相關參保、繳費規定辦理。 4. 華僑農(林)場體制改革后,離退休人員按照屬地原則由并入的鄉鎮或華僑管理區負責管理,其參加醫療保險的費用按原渠道解決,并享受原參統時的醫療待遇。 三、職工和場員的培訓 勞動保障部門要將華僑農(林)場職工和場員列為培訓對象,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云政發〔2006〕47號)的要求,對符合條件的華僑農(林)場職工和場員給予培訓補貼。要根據培訓對象的特點和需求,制定專門培訓計劃,及時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服務,并進行職業技能鑒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