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七部門《關于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5號)、《黔南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為加強基本醫療保險血液及蛋白類制品的使用管理,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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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參加黔南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所有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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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參保人員使用血液及蛋白類制品,符合以下適應癥規定的,可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乙類項目支付范圍: 血液:急救、搶救可使用血液。 人血白蛋白:肝硬化、腎病綜合癥及嚴重的燒傷、燙傷等引起的血漿蛋白下降,呼吸衰竭使用人工呼吸機、嚴重肺水腫及大部分肝切除等,血漿白蛋白低于3g/d1者可以使用人血白蛋白。使用人血白蛋白須提供使用前5日內血漿蛋白檢查報告。 免疫球蛋白:先天或后天性免疫球蛋白低下癥伴嚴重感染者(需附6個月內免疫球蛋白檢查報告)及免疫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以及其它治療無效且血小板低于20,000/μl,并嚴重出血危及生命或需急診手術治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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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符合第三條 規定的,由管床醫師申請,并按規定填報《黔南州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特殊檢查(治療)、特殊材料、特殊藥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申報審批表》,經科主任簽字,定點醫療機構醫?茖徟夂罂梢允褂。 每次申請審批藥量不能超過一天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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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由黔南州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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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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