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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金東區人事勞動保障局,市就業局: 根據《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和《金華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金政發〔2004〕41號)、《金華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金政發〔2008〕100號)規定,決定從2008年9月1日起,市區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調整為每月595元,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補助金按每月失業金的10%發放,即每月60元;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補助金按每月失業金的5%發放,即每月30元;醫療補助金每月隨失業金一起發放。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