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擴人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維護廣大臨時性從業人員和自由職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和《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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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保范圍 凡在鄭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各類用人單位工作的臨時性從業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使用的編外合同制職工、臨時工和外來務工者)和自由職業人員應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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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保方式 凡在各類用人單位從業的臨時性人員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由所在單位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保登記手續;自由職業人員可直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鄭州市職業介紹中心設立的社會保險服務窗口辦理登記參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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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保時間 1.凡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應從簽訂勞動合同當月起辦理參保手續;尚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應及時完善勞動用工手續,同時辦理參保手續,并從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之月起補交養老保險費。 2.自由職業人員自參保當月起繳納養老保險費,繳納標準按照當期國有企業交納養老保險費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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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所使用臨時性從業人員的實發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向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其中申報的工資總額低于上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的60%確定其繳費基數;高于上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300%確定其繳費基數。自由職業人員可根據本人的經濟負擔能力,在上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選定本人的繳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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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繳費比例 國有、集體、三資等企業和機蜓事業單位的臨時從業人員及自由職業人員按照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繳費比例繳費;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使用的臨時性從業人員的繳費比例按現行私營、個體經濟組織的繳費比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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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繳費辦法 臨時性從業人員應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其統一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自由職業人員可到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職業介紹機構開設的個人繳費業務窗口繳費,或在同一繳費年度內根據自身情況,采取逐月繳費、季度繳費、半年繳費或年度繳費的方式繳納本人的社會養老保險費。 臨時性從業人員和自由職業人員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后,與國有企業參保職工享有同等待遇,可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停保、轉移、續保等手續。如因回鄉或到外地就業等原因本人不愿保留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其個人帳戶中按個人繳費比例計入的累計儲存額(本息之和)可一次性退還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臨時性從業人員和自由職業人員在職死亡的,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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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養老保險待遇 凡參加我市社會養老保險的臨時從業人員或自由職業人員,按照國家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達到國家法定的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均可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養老保險待遇按實際繳費年限和繳費工資計算。其中繳費滿15年以上者,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養老金;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規定一次性支付生活補助金,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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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強稽查稽核、執法監察工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臨時性從業人員和自由職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工作的監督管理,督促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積極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要加強稽查稽核工作,定期核查參保單位申報的繳費人數和繳費工資基數,杜絕漏報、瞞報職工人數和少報工資基數的現象發生;對不按規定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或未按規定申報職工人數和繳費工資基數的單位,要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號)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分別給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拖欠養老保險費的,按照規定按日加收滯納金。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臨時性從業人員和自由職業人員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為他們提供全方位的優質服務,促進我市社會保險體系的建設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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