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的管理,保障廣大干部職工的身體健康,減少浪費,節約支出,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現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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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嚴格執行自費藥品范圍的規定 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北京市衛生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勞動局關于《北京市享受公費醫療、勞保醫療人員自費藥品范圍的規定》,必須嚴格執行和遵守。規定自費范圍的藥品,各醫療單位除備用于危重病人搶救和治療公傷所必需的藥品外,屬于滋補營養性質及非正常包裝(旅行杯、暖水杯、花瓶等包裝)的藥品,一律不準進貨和報銷。對確屬危重病人搶救和治療公傷所必需的自費藥品,要明確診斷,單開處方并由藥房單獨保管備查。搶救危重病人和治療公傷人員的用藥,也要堅持醫療原則,合理用藥,節約用藥,減少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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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嚴格遵守處方限量的規定 一九七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北京市衛生局、北京市財稅局《關于加強和改進公費醫療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關于門診開藥量的規定必須遵守。門診開藥量一般不得超過三日量,慢性病一般不超過一周量。對病休一周以上或行動不便的某些慢性病人可適當開給一至二周量。中藥湯劑一般限開三劑,最多不得超過七劑。市、區(縣)結核病防治機構對不能堅持"全面監督下化學療法"的肺結核病患者的開藥量亦應從嚴掌握。對違反規定、亂開藥品的處方,藥劑部門有權拒絕調配,公費和勞保醫療不予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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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嚴格控制外購藥品 各級醫療單位為病人開處方,應以本單位藥房現有藥品為原則,不得開方讓病人外購西藥和中成藥。設有中醫門診而沒有中藥房,以及雖設有中藥房但完成全部中藥湯劑配方任務確有困難的醫療單位,可開中藥湯劑外購處方,但開藥量不得超過規定的數量。中藥湯劑外購處方要經醫療單位指定的有關科室審查,并加蓋外購專用章,否則其外購處方不能作為報銷憑證。 各醫療單位對病人要高度負責,精心治療。住院病人在住院期間所需的藥品,應一律由醫療單位負責解決,不得開外購處方,給患者所在單位和家屬增加負擔。對門診個別因病情確需外購短缺藥品者,區(縣)以上醫院要經醫務處或門診辦公室審批蓋章,基層醫療單位由主管業務的領導審批蓋章后,方可外購,但購藥量不能超過門診處方規定的數量。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藥費開支,不得報銷。 各醫療單位和實行定點供應關系的醫藥門市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遵守有關的規定和協議。采取合同記帳方式的藥店向醫療單位結算時,要將處方退予醫療單位,不得丟失和遺漏。對單純追求利潤,不執行自費藥品等規定的藥店,醫療單位可終止與其建立的合同記帳關系,改按現費報銷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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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堅持轉診制度,嚴格急診報銷手續 各醫療單位要認真執行分級分工醫療的轉診制度。限于醫療設備和技術條件確需轉診者,應辦理轉診手續。對屬于急診范圍的病人應開給急診處方,醫藥費收據加蓋急診專用章;對不屬于急診范圍又不按急癥處理者不得加蓋急診專用章,醫藥費也不得報銷。各級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急診醫藥費的審核,嚴格報銷手續,急診醫藥費報銷時要附診斷證明和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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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強思想教育,嚴格管理制度 各醫療單位要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教育,堅持醫療原則,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因病施治,不開人情方和大處方。 各享受單位要教育廣大干部和職工自覺遵守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的規章制度,注意節約用藥,合理用藥,不能點名要藥。任何單位和任何個人都不得隨意擴大報銷范圍,應由個人負擔的掛號費、自購藥品、自費藥品和不符合規定的開支,一律自理,不得由公費和勞保醫療經費中報銷。對違反規定報銷的款數要如數追回,情節嚴重者應嚴肅處理。 本規定自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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