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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保障局,各企業主管局,各控股(集團)公司: 經研究,現對目前仍由企業按《關于本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等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滬勞保發[96]104號)規定支付的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職工的定期傷殘撫恤金和護理費標準作如下調整: 一、因工致殘一級至四級職工的定期傷殘撫恤金,在《關于調整本市企業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職工的定期傷殘撫恤金和護理費標準的通知》(滬勞保福發[2004]49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的定期傷殘撫恤金標準的基礎上進行調整,其中致殘一級增加157元/月、致殘二級增加142元/月、致殘三級增加127元/月、致殘四級增加113元/月。 二、因工致殘一級至三級職工的生活護理費,在《通知》規定的生活護理費標準的基礎上進行調整,其中致殘一級增加93元/月、致殘二級增加74元/月、致殘三級增加56元/月。 三、致殘一級至四級的在職職工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的,由企業和工傷職工以每月享受的定期傷殘撫恤金為基數,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其中,應由工傷職工個人繳納的費用,由企業從定期傷殘撫恤金中代扣代繳。 四、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因工致殘一級至四級的職工,按本市有關規定領取養老金,養老金標準低于本通知規定的工傷職工定期傷殘撫恤金標準的,原所在企業應補足到定期傷殘撫恤金標準,補差所需的費用由企業在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