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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開發區社會事業發展局,市直各部門、各有關單位,中央和省屬駐濱各有關單位: 根據濱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財政局《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濱勞社[2007]16號)精神,現就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全部工作人員(含非在編人員),從2007年7月1日起,由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為其參加所在地的工傷保險社會統籌,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登記、基數審核與申報繳費。 (一)參加了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或企業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 和工作人員,以養老保險關系確定工傷保險關系,不得形成重復社會保險關系 (二)初次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持《社會保險登記證》到同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并填報《社會保險費申報表》,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按規定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到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到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四、)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以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并以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的繳費工資基數為準;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以企業養老保險的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并以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的繳費工資基數為準。 三、參保人員增減和轉移。參保人增減和轉移作為社會保險公共業務,按照我市關于公共業務的管理規定辦理: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并實行了社會保險數據整合的縣區,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人員增減和轉移,未實行社會保險數據整合的縣區,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人員增減和轉移;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由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人員增減和轉移。 四、搞好信息化管理。工傷保險參保繳費實行實名制和信息化管理,在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工傷保險參保設置,建立工傷保險數據庫。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以企業養老保險信息數據為準;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以醫療保險的信息數據為準。各經辦機構和參保單位要按規定搞好參保人員基本信息采集和數據整理,嚴格執行公共業務管理規定和工傷保險經辦業務流程及信息化管理技術標準,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積極爭取人事、財政部門的配合和支持,搞好參保單位摸底調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依法開展擴面征繳。各主管部門要對本系統的參保工作做好部署,督促各用人單位按規定參保繳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