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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做好我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系,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則,完善政策,健全機制,加強管理,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二)主要任務。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統一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政策,擴大覆蓋范圍;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基本養老金水平;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劃清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及個人的責任;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和監管,完善多渠道籌資機制;進一步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務水平。 二、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要繼續把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首要任務,進一步完善各項政策和工作機制,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基本養老金拖欠,切實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 三、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 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當前及今后一個時期,要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工作為重點,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要進一步落實國家有關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參保繳費。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后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對繳費確有困難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五年內可適當降低繳費基數,2006年可按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費,以后每年增加10%,到2010年按國發〔2005〕38號文件規定繳費。 四、逐步做實個人賬戶 做實個人賬戶,積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重要舉措,也是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省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做實個人賬戶的具體方案,按照國家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報省政府同意后,經勞動保障部和財政部批準實施。 五、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與監管 要全面落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各項規定,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制度,強化社會保險稽核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繳率。凡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拒繳、瞞報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依法處理;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采取各種措施,加大追繳力度,確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收盡收。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擠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實現依法監督。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組織機構,完善工作機制,保證基金監管制度的順利實施。要繼續發揮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共同維護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詳見附件)。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國發〔2005〕38號文件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省有關部門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定具體的過渡辦法,報省政府批準實施,并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國發〔2005〕38號文件實施后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國發〔2005〕38號文件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七、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具體調整方案經省政府同意并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后實施。 八、進一步完善省級統籌 充分調動各級政府的積極性,明確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要按照更加規范的省級統籌的要求,進一步完善省級統籌,根據國發〔2005〕38號文件精神,統一養老金支付標準和計發辦法、統一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積極創造條件,實現青政〔1998〕78號文件規定的“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省級系統(垂直)管理”的目標。 九、發展企業年金 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增強企業的人才競爭能力,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后的生活,具備條件的企業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采取市場化的方式進行管理和運營。要切實做好企業年金基金監管工作,實現規范運作,切實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利益。 十、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要按照建立獨立于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繼續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要加強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加快公共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絡建設,條件具備的地方,可開展老年護理服務,興建退休人員公寓,為退休人員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不斷提高退休人員的生活質量。 十一、不斷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 要高度重視社會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加快社會保障信息服務網絡建設步伐,建立高效運轉的經辦管理服務體系,把社會保險的政策落到實處。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全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術標準,規范業務流程,實現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同時,要加強人員培訓,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省勞動保障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本實施意見的貫徹實施。 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按本實施意見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