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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保障局、民政局: 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兩項制度銜接工作,對保障失業人員和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促進就業,保持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為認真做好此項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將所有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納入失業保險覆蓋范圍,加強與地稅部門的協調配合,完善失業保險個人繳費紀錄,加大基金征繳力度,提高收繳率。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失業人員,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各級民政部門要嚴格按《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要求,進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認真核定保障對象,把動態管理的重點放在失業人員、退休人員和困難在職職工等對象上。采取切實措施把符合低保條件的所有對象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使其及時得到救助。 二、要切實做好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相互銜接。各級勞動保障、民政部門要密切配合,分工合作。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定期將本地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情況通報同級民政部門。民政部門要將本地職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情況,以及因未按時足額領取工資(最低工資)、失業保險金或養老金而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情況,及時反饋給勞動保障部門。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原用人單位要及時為其出具相關證明,告知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名單自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應持相關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及期滿仍未實現再就業,家庭生活困難、符合條件需要申請低保待遇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有關證明,并將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及期滿人員名單通報民政部門。民政部門要對此類人員進行登記,對符合低保條件者及時給予救助。對有勞動能力尚未就業而申請低保人員,勞動保障部門要優先幫助其就業。對經推薦后不是主觀原因造成無法就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開具證明,作為申請低保的證明材料之一。對于已享受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低保申請人員,勞動保障部門要幫助其出具收入證明,作為民政部門審核其家庭收入的一個依據。 三、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確保落實。各級勞動保障、民政和財政部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把做好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銜接工作作為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行動,精心組織,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意見,認真落實。對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溝通,協商研究解決,共同做好就業困難人員的生活保障工作,促進社會的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