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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轄市、區(人事)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市有關委、辦、局、公司、單位:
根據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調整2009年上半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蘇勞社險〔2009〕9號、蘇財社〔2009〕94號)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決定為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的范圍和對象 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在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不含參照機關事業單位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和因工致殘退出生產崗位按工傷保險規定調整傷殘撫恤金的人員)。
二、調整辦法 (一)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 1.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調整前的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水平的10%增加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按照上述標準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低于全省2008年人均月養老金水平10%(119元)的,可再每人每月增加28元,但二項之和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不得超過全省2008年人均月養老金水平的10%(119元)。 2.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年滿70周歲(年齡以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準,下同)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發20元;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年滿75周歲、80周歲的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發10元。 (二)適當增發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 1.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正高每人每月增發70元,副高(含高級技師)每人每月增發60元。 2.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低于當地2009年調整后的月平均養老金的50%的(2009年市區調整后的月平均養老金為1430元)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增發后的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不得超過當地2009年調整后的月平均養老金的50%。 三、資金來源 此次調整所需資金,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級政府自籌解決。 四、調整時間 從2009年7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