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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局,各主管局勞動工資(人事)處: 接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局(81)勞險便字64號函,關于職工去港、澳探親的車船費報銷問題,要我們按照財政部今年八月關于職工探親路費問題解答的具體現定執行。現將財政部有關解答轉告如下: 符合探親條件的歸僑職工及家居香港、澳門在內地工作的職工的探親路費,按以下原則報銷: 一、在國內探親的,按照《財政部關于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辦理;二、出國或去港、澳探親的,已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國內段路費發至出入境口岸(如從深圳出境的路費發至深圳,從上海出境的路費發至上海……);國外段路費原則上自理,對個別自理路費確有困難的,本人可提出申請,由所在單位酌情補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國內段路費,按照規定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國外段路費,與其他出國探親職工的待遇相同。 我局編印的《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文件選編》第27頁"關于職工去港澳探親的車船費報銷問題的復函",應即停止執行。 以上請轉知所屬基層單位。 一九八一年九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