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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妥善解決城鎮老年居民的養老問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范圍和對象 (一)具有杭州市區(不含蕭山、余杭區)非農業戶籍且已滿25年、年滿60周歲、無養老保障的居民,可自愿參加城鎮老年居民生活保障。 (二)下列人員不列入本辦法保障對象: 1.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 2.根據國家和省規定享受各類保障待遇人員,包括按月領取精簡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外長期臨時工晚年生活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的人員。 二、保障待遇 (三)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標準為每月350元,由個人按規定一次性繳納費用,市財政適當補助,自參保次月起按月享受。 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保障能力等因素適時調整。 三、繳費辦法 (四)繳費標準。個人繳費以本人繳費時的實際年齡按每月200元計算至75周歲,繳費時為73周歲以上(含73周歲)人員按3年計算,費用一次性繳清。 (五)繳費標準根據經濟發展和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調整等因素適時調整,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繳費標準調整后,新參保人員應按調整后的繳費標準繳納生活保障費。 (六)辦理程序。符合條件的人員,向所在社區勞動保障服務室申請,由街道勞動保障服務站匯總審核并在社區公示,經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后,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定。 (七)老年居民個人繳納的生活保障費的收取和待遇費用的發放事項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八)參保時為孤寡老人的免予繳費,減免費用由市財政負擔。 四、個人賬戶管理 (九)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人身份號碼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參保人員繳納的生活保障費全額記入個人賬戶,并按不低于銀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每年計息一次。 個人賬戶記賬利率每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十)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部分,從參保人員按月享受生活保障待遇之月起,按每月200元標準扣除,個人賬戶用完后由市財政負擔。 (十一)參保人員出現下列情況的,經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其個人賬戶個人繳費余額及利息一次性退還本人或繼承人,并終止其生活保障關系。 1.戶籍遷出杭州市區; 2.出國出境定居; 3.死亡。 五、基金管理 (十二)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基金建立財政專戶,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十三)生活保障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取的生活保障費納入財政專戶,單獨核算。負責生活保障待遇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指定銀行開設支出專戶。 (十四)市財政部門應根據參保人數及時將財政補貼資金劃撥到老年居民生活保障財政專戶。 六、其他 (十五)已享受征地農轉非勞動年齡段以上人員生活補貼、“五八城遷”人員與子女生活補貼等政府規定的補貼保障待遇的老年居民,選擇按本辦法享受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后,原享受的補貼待遇應停止發放,不得重復享受。 (十六)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實施。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蕭山區、余杭區及各縣(市)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保障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