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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各工業主管局、控股(集團)公司、區縣自治縣、市經委計經委、大型國有企業: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印發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規定,并與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共同研究,決定對《重慶市經濟委員會關于對〈重慶市國有企業破產實施意見試行〉渝辦發〔2000〕75號職工安置政策解釋的通知》渝經發〔2000〕165號中有關轉業干部,退伍軍人的安置政策作如下調整: 1.軍隊轉業干部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享受相應的待遇。 2.凡199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入伍的軍人,轉業、退伍后按國家有關政策和安置計劃安置到企業的,在企業破產時,按照固定工的安置政策執行;凡1992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入伍的軍人,轉業,退伍后按國家有關政策和安置計劃安置到企業的,在企業破產時,按照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安置政策執行。 特此通知 二OO二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