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2007年9月29日報送的《關于對部分軍隊退役人員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的請示》收悉,現對你局請示的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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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關于就業再就業問題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規定《再就業優惠證》的發放范圍是: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下崗職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豫政〔2006〕8號)對此范圍進行了擴展,《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鄭政文〔2006〕64號)以及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關于貫徹落實〈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若干問題的意見》(鄭勞社〔2006〕9號)對《再就業優惠證》的發放范圍進一步明確為:1.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2.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人員;3.實行產權制度改革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4.縣(市)、區屬以上(含縣〈市〉、區屬)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5.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記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6.特殊就業困難群體;7.鄉鎮機構改革需要分流安置人員。其中,第6項“特殊就業困難群體”中包含有“復轉退伍軍人”。但這里講的“復轉退伍軍人”是針對城鎮人員的,即原來意義上的“非農業戶口”中的復轉退伍軍人,這部分是納入國家安置范圍的。國發〔2005〕36號、豫政〔2006〕8號、鄭政文〔2006〕64號、鄭勞社〔2006〕9號等文件所規定的再就業優惠政策是針對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及城鎮其他就業困難人員的,制訂這些再就業優惠政策的初衷就是為了解決城鎮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問題的,而不包含農村居民。農村戶口人員服滿兵役后不納入國家強制安置范圍,仍然繼續享受集體土地承包、宅基地等村民待遇政策,因此,一直在農村務農的軍隊退役人員不屬于《再就業優惠證》發放范圍,不能按照城鎮人員對待享受國家就業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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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關于養老保險問題 勞社部發〔2006〕17號文件規定:“軍隊退役人員退出現役,安置在企業工作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其軍齡視同繳費年限,并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對一直未參保繳費或參保后又中斷繳費的,屬于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負擔,單位繳費部分確有困難的,可由軍隊退役人員所在企業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協商,簽定緩繳或補繳協議,使其能夠參保并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勞社部發〔2007〕28號文件關于“解決基本養老保險接續問題”規定:“1.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干部尚未參保繳費的,可持有效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障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原有軍齡可視同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軍齡)滿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對已辦理登記軍齡手續后按規定繳費的,其實際繳費年限與原有軍齡合并計算為繳費年限。2.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干部,處于失業狀態的,由所在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養老保險關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軍齡)滿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3.對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干部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個人按規定繳費,企業繳費確有困難的,可由軍隊退役人員所在企業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協商,簽訂緩繳或補繳協議,使其能夠參保并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4.對實現再就業繼續參保繳費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干部,社會保險經辦機關要及時受理并做好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工作。” 對勞社部發〔2006〕17號、勞社部發〔2007〕28號等文件文件沒有明確規定的,應按照現行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執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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