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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做好2008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試點范圍 2007年列入國家試點的呼和浩特市、包頭市、烏海市,列入自治區試點的鄂爾多斯市、阿拉善盟和其他7個盟市的17個旗縣(市、區); 2008年列入國家試點的赤峰市、巴彥淖爾市、鄂爾多斯市,興安盟、錫林郭勒盟、二連浩特市; 未列入國家和自治區試點的呼倫貝爾市、通遼市、烏蘭察布市所屬25個旗縣(市、區),也要在籌劃得當、工作到位的前提下,按自治區試點的標準和要求,于今年下半年適時啟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二、資金籌集和補助辦法 (一)列入國家試點范圍的參保居民,各級財政每年人均補助不低于80元。其中,中央財政人均補助40元,自治區財政補助資金分類分檔安排;興安盟、赤峰市,自治區財政人均補助25元,盟市財政人均補助不低于10元,旗縣財政人均補助不低于5元,巴彥淖爾市、錫林郭勒盟、二連浩特市,自治區財政人均補助20元,盟市財政人均補助不低于10元,旗縣財政人均補助不低于10元,呼和浩特市、包頭市、鄂爾多斯市、烏海市,自治區財政人均補助15元,盟市財政人均補助不低于15元,旗縣財政人均補助不低于10元。 (二)列入自治區試點范圍的參保居民,自治區各級財政每年人均補助不低于65元。其中,通遼市、阿拉善盟、呼倫貝爾市、滿洲里市,自治區財政人均補助40元,盟市財政人均補助不低于15元,旗縣財政人均補助不低于10元,烏蘭察布市,自治區財政人均補助45元,盟市財政人均補助不低于10元,旗縣財政人均補助不低于10元。 (三)國家試點范圍的參保居民,屬低保對象的學生、兒童和重度殘疾學生、兒童參保所需家庭繳費部分, 中央財政按人均5元、自治區財政按人均3元、盟市財政按人均不低于1元、旗縣財政按人均不低于l元再行補助;其他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參保所需家庭繳費部分,中央財政按人均30元、自治區財政按人均15元、盟市財政按人均不低于10元、旗縣財政按人均不低于5元再行補助。 (四)自治區試點范圍的參保居民,屬低保對象的學生、兒童和重度殘疾學生、兒童參保所需家庭繳費部分,自治區財政按人均5元、盟市財政按人均不低于3元、旗縣財政按人均不低于2元再行補助;其他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參保所需家庭繳費部分,自治區財政按人均30元、盟市財政按人均不低于15元、旗縣財政按人均不低于15元再行補助。 (五)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從居民實際參保之日算起。 (六)個人籌資標準,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07)87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的要求由各盟市自行確定。 三、工作要求 (一)呼和浩特市、包頭市、鄂爾多斯市、烏海市、阿拉善盟城鎮居民參保率年內達到80%,其他試點地區參保率年內達到50%以上。全區參保居民年內達到200萬人以上。 (二)新增國家試點盟市要按照《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和自治區《實施意見》的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試點工作實施方案,6月底前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啟動實施。自治區新啟動地區的實施方案,7月15日前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批準后啟動實施。 (三)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從參保第二年起,于每年11月底前繳納下一年度參保費用。 (四)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直接繳入同級財政部門設在國有商業銀行的社會保障基金專戶,單獨列賬,分別核算,嚴格管理,不得設立過渡性賬戶,不得將保費存入個人存折。各地區要逐步實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盟市級統籌。 (五)補助資金列入各級財政預算,每年4月30日前,盟市、旗縣財政要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補助資金撥入財政社會保障基金專戶。自治區補助資金根據專戶管理的參保人數和盟市、旗縣補助資金到位情況予以撥付。 (六)各級醫保經辦機構要一律為參保居民建立電子檔案,盡快實現全區聯網,將參保人員信息納入網絡管理,2009年,自治區將依據電子檔案記錄撥付補助資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