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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規范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社會保險費五費合征工作意見》、《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工傷保險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溫州市區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工傷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和對象 凡在溫州市行政區域內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下列用人單位均屬于工傷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和對象: (一)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二)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 國家機關和依照或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電力、鐵路、電信、郵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業單位,按現行管理辦法執行,今后國家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繳費登記 用人單位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社會保險費繳費登記。 按規定須參加工傷保險而無納稅義務的用人單位,自向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之日起5日內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社會保險費繳費登記。 三、工傷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及繳費比例 (一)工傷保險費的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工傷保險費的繳費基數。 為確保工傷保險繳費基數改革的平穩過渡,根據溫州的實際和企業的承受能力,實行工傷保險過渡期政策,即“以行業最低參保率為基礎,分類實施,分步到位,逐步實現全員參保”。 (二)工傷保險費的繳費比例。 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的繳費比例,按照《溫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溫州市財政局、溫州市衛生局、溫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意見》(溫勞社工傷〔2004〕36號)規定的工傷保險企業核準費率執行。 新辦的用人單位,當年按照“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表”中的“行業基準費率”執行;次年按照社保經辦機構核準后的費率執行。 (三)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作為期間費用處理。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工傷保險費的申報 工傷保險費嚴格實行自行申報制度,即用人單位必須按月向 地方稅務機關和勞動保障部門申報本單位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和參保人數增減情況。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月10日前按照有關規定自行計算上月應繳費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并對申報事項的真實性負責。 如用人單位在上述期限內辦理申報確有困難的,應當在每月7日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申報的書面申請,經地方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五、工傷保險費的征收管理 (一)賬證健全(或所得稅匯算清交)的用人單位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公式:應繳納工傷保險費=上月職工工資總額×行業最低參保率×企業核準費率(或行業基準費率)。 (二)賬證不健全(或所得稅核定征收)的用人單位,地稅部門可采用以下辦法核定其全部職工工資總額: 1.若用人單位不能完整、準確提供其職工工資總額和人數的,但能提供銷售(營業)收入的,其全部職工工資總額按本單位銷售(營業)收入乘以行業最低銷售工資含量計算出其最低繳費工資總額,即單位最低繳費工資總額=本單位銷售(營業)收入×行業最低銷售工資含量,其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單位最低繳費工資總額×企業核準費率(或行業基準費率)。 2.若用人單位能提供上月全部工資總額的,其全部職工工資總額按該單位上月應繳費額的110%確定。 3.若用人單位既不能完整、準確地提供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又不能提供本單位銷售(營業)收入的,可按《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確定其全部職工工資總額。 (三)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對逾期不繳的,應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六、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未辦理工傷保險費繳費申報、不繳或少繳工傷保險費的,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七、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執行。 市地方稅務局 市財政局 市勞動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