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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局(總公司)勞資處,各中央在京企業,計劃單列企業: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取得國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回國工作人員在國內工作期間有關社會保險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98號)確定的原則,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關于取得國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回國工作人員在國內工作期間有關社會保險問題的復函》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00一年十月十一日
主題詞:社會保險 回國人員 通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01年10月16日
關于取得國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回國工作人員在國內工作期間有關社會保險問題的復函
勞社廳函[2001]198號 2001年9月10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回國高級科技人才中持國外綠卡在國內工作人員有關社會保險問題的函》(京勞社養函[2001]59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對于取得國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員回國工作,凡同國內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應按規定參加企業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并享受相應待遇。這些人員同國內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并離境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終止其社會保險關系,并根據職工申請,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且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將其個人帳戶結余部分一次性退給本人;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和個人此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予退還
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二00一年九月十日
主題詞:勞動 社會保險 函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