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保證基金安全穩健運行,根據市政府《關于完善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通知》(蕪政[2008]55號)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關于實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意見》(皖人社發[2009]48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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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市級風險調劑金制度(以下簡稱“市級風險調劑金”),并逐步向基金統收統支過渡。 實行市級風險調劑金制度后,在全市范圍內逐步做到統一參保時間和范圍、統一繳費標準和籌資標準、統一醫療待遇、統一基金管理使用、統一經辦流程和服務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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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級風險調劑金按當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總額的10%比例提取。 各縣、區應從本辦法實施當年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總額中按前款規定比例提取后上解市財政專戶。市級風險調劑金上解總金額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年籌資總額增加而增加,達到年征繳額的10%后,不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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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級風險調劑金由市財政部門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集中管理,單獨建帳,單獨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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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一個參保年度結束后,縣(區)完成征繳任務后基金出現的當期赤字部分,先由縣(區)累計結余基金予以抵補,抵補仍不足的,由市級風險調劑金承擔。市級風險調劑金承擔總額以縣(區)已上解風險調節金120% (含120%)比例為限,超出部分由縣(區)財政承擔。 縣(區)未完成當年征繳任務的基金赤字部分,不得動用市級風險調劑金。基金赤字部分由縣(區)從累計結余基金予以抵補,抵補仍不足的,由縣(區)財政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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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級風險調劑金的使用,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 由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財政局提出書面申請,分別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書面申請應包括申請的理由、上解市級風險調劑金總額、申請使用市級風險調劑金金額、基金收支的財務報表。 (二) 書面申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實縣(區)基金收支和風險調劑金上解情況后,提出風險調劑金具體支付計劃,報市財政局審核。 (三) 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后,通過財政專戶向縣(區)拔付風險調劑金,用于彌補基金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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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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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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