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統籌層次,擴大基金調劑范圍,加快社會保障體系設,增強社會保障能力,省政府決定,從2005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圍內實行以省轄市為單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以下簡稱市級統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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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一、充分認識實行市級統籌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省各地、各有關部門切實加大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力度,積極推進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促進了社會保障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社會保障能力的進一步增強,確保了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為全省改革、發展、穩定做出了貢獻。在新的形勢下,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是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大舉措,對于進一步完善我省社會保障體系,提高基本養老保險保障功能,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站在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從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充分認識市級統籌工作的重要性,認真做好各項準備和組織實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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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二、明確實行市級統籌的基本要求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的基本模式為“五統一”,即在省轄市范圍內,對各類城鎮企業(不含按國家規定已參加省直統籌的原11個行業單位,下同)及其職工、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以及靈活就業人員實行統一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企業養老保險費率、統一籌集和管理使用基金、統一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人員管理、統一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 (一)統一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各省轄市要在全市范圍內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規定,統一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統一養老金計發基數和計發辦法、統一統籌項目、統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職工退休審批手續和審核職工退休待遇,嚴禁違規辦理提前退休。離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按照國家和省統一安排進行。參保職工在市級統籌范圍內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養老保險基金。 (二)統一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在市級統籌范圍內各類企業執行同一繳費比例。企業繳費比例原則上按照各省轄市的現行平均費率確定。平均費率低于20%的,按照20%確定。在全省范圍內,企業職工個人繳費費率一律按8%確定。 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執行當地企業繳費比例,雇主和雇員本人按8%的費率繳費。 沒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本人、自由職業者等靈活就業人員按所在省轄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0%繳費,其中繳費基數的11%記入個人賬戶,9%納入社會統籌基金。 確定企業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按照全省統一規定的辦法執行。 (三)統一管理使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省轄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使用,實行全額繳撥、收支兩條線的辦法管理。市級統籌前各縣(市、區)積累基金統一納入市統籌基金, 由省轄市統一調劑、管理和使用。具體辦法由各省轄市政府確定。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嚴格按照國家關于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執行。 (四)統一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人員管理。各省轄市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對所屬各縣(市、區)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實行垂直管理,人員按省定編制標準嚴格核定,經費納入市財政預算,統一撥付。省轄市范圍內統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名稱、規格和經費標準。 (五)統一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建立和完善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數據庫。逐步實行退休人員與原企業相分離,納入社區管理,統一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 各省轄市政府要認真組織,科學制定市級統籌方案,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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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三、強化實行市級統籌的具體責任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市級統籌工作政策性強,工作量大,涉及各方面利益關系的調整,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采取得力措施,認真做好市級統籌的組織實施工作。各省轄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目標管理責任制,把養老保險市級統籌各項工作任務和獎懲措施落到實處;各縣(市、區)政府要按照省轄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強化養老保險擴面、征繳、管理的責任,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確保市級統籌工作有序進行。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養老保險擴面征繳力度,做到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應保盡保,養老保險費應收盡收。進一步加快金保工程建設,盡快建立市級網絡中心和統一的勞動保障數據中心,實現市、縣聯網。切實加強養老保險基礎管理工作,健全業務、財務管理制度,完善業務流程,提高經辦機構人員素質和業務管理水平,保證市級統籌工作的正常運行。各級財政部門要通過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對社會保障的投入。各級人事和編制部門要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核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人員編制,為市級統籌的開展創造必要的條件。 省政府將對各省轄市市級統籌進度情況進行督促指導,并適時通報進展情況。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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