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根據廣東省及深圳市社會保險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市社保部門應按照市統計部門發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數據,統一于每年7月1日調整各項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和待遇補償基數。根據市統計局發布的《深圳統計手冊-2003》,經請示市政府,并由市統計局核定,本市2002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28218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資為2352元)。因此,自2003年7月1日起,我市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待遇補償基數調整如下: 一、養老保險的最低繳費基數調整為1411元,最高繳費基數調整為7056元,待遇補償基數調整為2352元。 二、綜合醫療保險的最低繳費基數調整為1411元,最高繳費基數調整為7056元,住院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調整為2352元。 三、失業保險的繳費基數調整為2352元。 四、特區內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和待遇補償基數調整為2352元;寶安、龍崗兩區工傷保險以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標準的待遇補償基數調整為2352元,繳費按照《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的規定執行,由單位按所屬全部被保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乘以規定的比例逐月繳納。 五、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執行。深圳市社會保險管理局《關于調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待遇補償基數的通知》(深社保發[2003]56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