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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陽新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城市各區(開發區)勞動局(勞動人事局),各有關企業: 為保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及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及工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57號)和《黃石市工傷保險實施細則》(黃政辦發[2004]81號)規定,現就我市2007年調整工傷職工及工亡人員供養親屬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本次調整的范圍為2006年12月31日前,享受傷殘津貼待遇的工傷職工(不包括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工傷人員),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 二、調整標準 (一)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調整,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115元,二級傷殘108元,三級傷殘102元,四級傷殘95元。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每人每月增加38元。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兒每人每月增加51元。 (三)生活護理費的調整,根據護理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6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51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38元。 (四)被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5-6級傷殘,用人單位不能安排適當工作而發給傷殘津貼的職工,由用人單位按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對應傷殘職工領取傷殘津貼比例進行調整。 三、支付渠道 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所需費用,參加我市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我市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及五級、六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由企業支付,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執行。 大冶市、陽新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應根據本通知精神制定具體調整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