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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財行字第1042號 高教計字【79】第45號 【79】市勞資字第303號 1979.12.29 現將教育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79】教社字047號、財事字377號、勞總薪字144號《關于高等學校教師編譯教材稿酬的暫行規定的補充通知》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 教育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關于高等學校教師編譯教材稿酬的暫行規定的補充通知 【79】教社字047號 【79】財事字377號 【79】勞總薪字144號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一九七八年九月廿六日,教育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關于高等學校兼課教師酬金和教師編譯教材稿酬的暫行規定》試行以來,對高等學校教師編譯教材稿酬的分配,各有關方面認為,該暫行規定中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則,如要貫徹"各盡所能、按勞分配",把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結合起來的原則,都是正確的。但該暫行規定中規定的具體的交公比例,由于現實情況發生了變化,不盡合理,需要作必要的變動。 一、教材稿酬分配是一個政策性很強的問題。為了正確貫徹"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分配原則,高等學校教材出版后,出版社付給的稿酬,原則上應該發給編譯者本人。然而,在教材編譯過程中,有的教師減免了工作任務,有的教材公家開支了較多的編審費用,有的教材的書稿是在教研室(組)長期積累的資料的基礎上編成的。考慮到這些情況,并為了處理好校內各方面之間的關系,我們認為,這類教材的稿酬上交一部分給學校,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抵頂部分編譯教材所需開支是必要的。但是,上交學校部分的比例要適當。 二、考慮到高等學校通用教材編審工作的情況比較復雜,實踐的經驗也還不多,難于統一規定一個具體的上交學校和分給個人的比例。為此,在當前情況下,可以按照國家出版事業管理局報經國務院批準試行的《新聞出版稿酬及補貼辦法》第八條"集體著譯稿的稿酬付給所屬單位,如何分配和使用由所屬單位自定"的規定,暫由各校先行自定辦法試行。請各校根據各項有關的方針政策和各校的具體情況,經過認真的調查研究,訂出適當的辦法,搞好稿酬的分配,以利于促進教材建設工作,處理好各方面的關系。 本通知自下達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