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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勞動局: 你局《關于公私合營前的連續工齡能否視同繳費年限的請示》(柳政勞報字[2001]9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根據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在解放前后先后經歷了由私營、公私合營到國營企業性質變遷的職工,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參加公私合營企業工作時算起。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國家勞動總局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解答意見》(勞薪字[78]57號)和《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復關于原私營企業職工和小商販的工齡計算問題》([62]工商行字第173號)的有關規定;在解放前后經歷了由私營、公私合營到國營企業性質變遷的職工,其最后一段在私營企業工作的時間,可以和企業轉為合作經營、公私合營和國營企業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三、根據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職工退休后退休待遇的計發與職工在建國后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有關,也就是說職工參加革命工作后的連續工齡才能視同繳費年限。 四、在貫徹落實桂政發[1993]67號文件計發生活補貼待遇時,其繳費年限計算只能依據職工建國后參加革命工作后的連續工齡計算。但在貫徹落實桂政勞險字[1999]63號文件時,可以按連續工齡時間來對應調整養老金。 二OO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