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企業: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發[2006]5號)、《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7號)、《貴陽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市政府138號令)精神,分散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行業用人單位工傷風險,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性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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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性企業(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貴州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依法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參加所在地區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業是指各類商場、超市、餐飲、住宿、洗浴、娛樂、文體等服務性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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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單位職工人數在150人及以下的,按照“定額繳費”的方式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定額繳費”即用人單位按每人每月4元的固定費額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計算。職工人數在150人以上的,農民工繳費不再另行計算,其費率標準按統籌地區規定的行業風險類別費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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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文下發后新參保的用人單位,由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單位職工人數確定其農民工繳費方式;本文下發前已參保且職工人數在150人及以下的用人單位,其農民工繳費方式的選擇,由企業提出申請報社保經辦機構確定,未提出申請的仍按原繳費方式繳納工傷保險費。 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性企業的繳費標準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根據基金運行情況擇機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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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定額繳費”方式繳費的用人單位,應按月申報繳費。用人單位發生人員增減變動時,應在每月15日前及時向社保經辦機構報送人員增減變動情況并繳費;15目后發生人員變動的,在次月核定繳費金額,新增人員需補繳上月費用。 用人單位在發生人員新增的當日可通過貴陽勞動保障網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備案,隨即向社保經辦機構填報職工名冊。用人單位解散注銷的,已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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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人單位在本文下發后參保的,由用人單位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區(縣、市)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金陽新區、高新區用人單位暫在白云區辦理)。本文下發前已參保的,仍到原參保的市或區(縣、市)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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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用人單位應按實名制原則在社保經辦機構按月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手續,并如實提供所有職工名冊和人員基本信息,社保經辦機構應及時變更和錄入用人單位參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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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用人單位對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的工傷認定申請和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貴陽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農民工辦理工傷救治的相關手續及費用支付辦法,按照本統籌地區的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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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核定,按以下兩種方法計算:一是按行業風險類別費率方式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傷保險待遇按《貴州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79號令)的有關規定執行。二是按“定額繳費”方式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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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因工死亡或經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為1——4級的,按照《關于大力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意見》(黔勞社廳發[20061 21號)規定,經本人或親屬自愿提出申請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農民工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發生工傷,或者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貴州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統籌地區相關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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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區(縣、市)要充分發揮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所和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對開展服務性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擴面工作的重要作用,加強工作指導,規范工作流程。要以街道(鄉鎮)和社區為重點,做好服務性企業擴面的摸底調查工作,全面掌握了解本區域內服務性企業基本情況,有效推進服務性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工作。各區(縣、市)在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市勞動保障局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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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文從2009年9月1日起執行。 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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