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滄人事勞工局,各區人勞社保局、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各用人單位: 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廈門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廈門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廈門市失業保險條例》、《廈門市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規定》、《廈門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和市政府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現將2003繳費年度(2003年7月—2004年6月)職工社會保險費繳納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社會保險繳費執行標準:2002年度廈門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488元;2003年7月起廈門市最低工資為480元,以上作為各項社會保險繳費計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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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養老保險 (一)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1、城鎮職工按職工個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2%計繳,其中單位繳14%、個人繳8%。職工個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2002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893元),超過300%的按300%(4464元)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資無法計算的,以2002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1488元)為繳費基數。 農場職工和漁民,從農場和漁業企業流出后到本市其他單位就業的以及在外地就業的本市城鎮職工以個人名義在廈參保的(以下簡稱在外地就業的本市城鎮職工)按此標準繳。持有廈門市“藍印戶口”的職工從我市公安行政部門批準之月起,按本市城鎮職工繳費標準執行。 2、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及雇工,按個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資的18%計繳,但不得低于2002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和超過300%。個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資無法計算的,以2002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1488元)為繳費基數。其中,業主全部由本人繳納;雇工本人繳納8%,其余10%由業主繳納。 3、城鎮自由從業和失業人員,以2002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1488元)的60%—300%為繳費基數,按18%由本人全部繳納。 4、農場職工和漁業企業的漁民,以全市最低工資480元為繳費基數,按22%計繳,其中單位繳14%(67.20元)、個人繳8%(38.40元)。 5、農場職工和漁民,從農場和漁業企業流出后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選擇按2002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1488元)的60%—300%或選擇以全市最低工資480元為繳費基數,按18%由本人全部繳納。 (二)企業年金 1、繳費工資超過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超過部分應繳的社會統籌基金的50%; 2、在本企業工資4%以內可列入成本開支繳的部份; 3、企業自有資金繳的。 (三)本市農戶職工和外來員工基本養老保險 1、農戶職工和外來員工以全市最低工資480元為繳費基數,單位繳6%(28.80元)、個人繳8%(38.40元)。其中個人賬戶按11%建立。2004年1月起,島內(含鼓浪嶼)用人單位繳費比例從6%調到8%。 2、農戶職工和外來員工中的管理、技術人員可按本市城鎮職工繳費標準繳納。 3、有條件的單位可為外來員工繳納企業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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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醫療保險 (一)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1、本市城鎮戶籍(含藍印戶口)職工本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資的10%計繳,其中單位繳8%、個人繳2%;本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2002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893元),超過300%的按300%(4464元)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資無法計算的,以2002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1488元)為繳費基數。 2、自2003年7月1日起新辦理投(續)保的城鎮失業人員,以2002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1488元)的60%--300%為繳費基數,按10%計繳。 3、城鎮個體工商戶以2002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1488元)為繳費基數,按10%計繳。 (二)本市農戶職工和外來員工基本醫療保險 1、農戶職工和外來員工以2002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893元)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6%。其中單位繳4%(35.72元),個人繳2%(17.86元)。 2、農戶職工和外來員工中的管理、技術人員可按本市城鎮職工繳費標準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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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失業保險 1、本市城鎮職工、農戶職工和外來員工中的管理、技術人員以及在外地就業的本市城鎮職工,按職工2002年度個人月平均工資的3%計繳,其中單位繳2%、個人繳1%。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屬、省屬單位按此標準繳。 2、農戶職工和外來員工按全市最低工資480元的2%(9.60元),由單位全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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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傷保險 本市城鎮職工、農戶職工及外來員工的工傷保險費由單位繳納,職工本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按2002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1488元)為基數,對照本單位費率繳納。為便于計算,執行0.5%費率的單位,每人每月繳7.44元;執行1%費率的單位和在外地就業的本市城鎮職工,每人每月繳14.88元;執行1.5%費率的單位,每人每月繳22.32元;執行2%費率的單位,每人每月繳29.76元。 按照《關于認真做好工傷、生育保險基金征繳和擴面工作的通知》(閩勞險局[2002]32號)精神,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屬、省屬單位按此標準繳(原郵電、電力行業實行工傷行業統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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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育保險 本市企業城鎮職工的生育保險費由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以職工2002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0.8%的比例繳納。 按照《關于認真做好工傷、生育保險基金征繳和擴面工作的通知》(閩勞險局[2002]32號)精神,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屬、省屬單位按此標準繳。 農戶職工和外來員工不納入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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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 各參保單位應按其本市城鎮職工個人2002年度實際發放的工資,填寫《單位職工申報名冊》,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作為2003繳費年度該職工繳費基數。繳費基數全年一定。 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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