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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主管局(總公司、集團公司),各有關企業和單位: 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調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穗府〔2003〕72號,以下簡稱《意見》)、《關于貫徹執行我市常住人口調控管理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穗計社〔2004〕13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結合本市企業的實際情況,現就企業招(調)異地遷轉戶籍人員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意見》和《通知》中的人才引進類、政策性安置調配類、家庭團聚類、納稅類、補充吸收類人口準入基本條件和補充條件的準入人員,有本市企業正式招(調)用的,可按有關規定程序到本局申請辦理招(調)異地遷轉戶籍職工的手續,本局將按計劃和規定進行審核和辦理。 開發區內單位(企業)調進有特殊需要來市的人員、特殊專業技術人員和特殊技能人員的,請到開發區勞動人事局申請。 二、本市企業招(調)異地遷轉戶籍職工的準入基本條件和補充條件按《意見》和《通知》執行。 三、各類申請招(調)異地遷轉戶籍職工的企業,需要提交有關人員以下的資料(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一)以人才引進類條件申請的: 1、申請人才引進單位的用工報告、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社會保險登記證》; 2、《工人商調表》(一式四份)或《廣州市用人單位招用異地遷轉戶籍關系技能人員申請表》(一式三份)(以下分別簡稱《商調表》、《申請表》); 3、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的證明; 4、被引進人員的身份證、戶口簿、未婚證或結婚證、計劃生育證、獨生子女證、已婚人員的配偶及子女戶口簿; 5、被引進人員的學歷證、學位證、職業資格證或專業技術職稱證或執業資格證,以及有關部門出具的上述證件鑒別證明或相關信息的查詢網址。 (二)以家庭團聚類條件申請的: 1、《商調表》(一式四份); 2、調入單位用工申請報告、《營業執照》副本、《社會保險登記證》; 3、調入人員配偶單位(或街道)夫妻分居證明; 4、調入人員本人及配偶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計劃生育證、獨生子女證及子女戶口簿; 5、調入人員配偶的學歷證、學位證、職業資格證或專業技術職稱證或執業資格證,以及有關部門出具的上述證件鑒別證明或相關信息的查詢網址。 (三)以納稅類條件申請的: 1、用人單位的用工申請報告、《營業執照》副本、《社會保險登記證》; 2、《申請表》(一式三份); 3、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的證明; 4、被招用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或未婚證、計劃生育證、獨生子女證、就業證或《勞動手冊》,社會保險投保年限證明,已婚人員的配偶及子女戶口簿復印件; 5、市地方稅務部門確認并出具的證明、授權的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服務機構出具的證明,或本人直接提供的個人所得稅的原始票據。 (四)以補充吸收類條件申請的: 1、用人單位的用工申請報告、《營業執照》副本、《社會保險登記證》; 2、《申請表》(一式三份); 3、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的證明; 4、被招用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未婚證、就業證或《勞動手冊》,社會保險投保年限證明; 5、被招用人的學歷證、本市或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發的中級職業資格證,以及有關部門出具的上述證件鑒別證明或相關信息的查詢網址; 6、被本局、團市委評為“廣州市十佳務工青年員工”的,須提供相關證書。 四、辦理招(調)異地遷轉戶籍人員的程序: (一)凡申請辦理招(調)異地遷轉戶籍職工的企業,攜上條所要求提供的資料,到本局辦事窗口報送(辦事窗口未公布之前,可到本局勞動工資處報送,下同),資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二)經核準,符合準入條件的人員,在本市人口計劃指標內,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商調表》或《申請表》上加具核準意見。 (三)用人單位憑已加具意見的《商調表》或《申請表》、被招用人的相關資料分別到市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東華南路148號),市或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辦理招工及社會保險投保手續。 (四)用人單位憑招工花名冊、勞動手冊、社會保險增員月報表(原件及復印件)到本局辦理被招用人的《入戶卡》。辦理商調的,同時領取調動通知。 (五)用人單位憑《入戶卡》及相關資料,到市公安局(西湖路88號)辦理戶籍遷移手續。 五、辦理時限: 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準。特殊情況的,在25個工作日內核準。 六、企業及被招用人提供的資料必須真實、有效,本局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有弄虛作假的,將取消申請資格,并將相關資料轉交有關部門查處。對嚴重違反人口戶籍政策的,按照市發展計劃委員會等五部門《關于貫徹執行我市常住人口調控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穗計社〔2004〕13號)的規定,5年內暫不受理入戶申請。 七、各主管部門接到本通知后,請布置下屬企業做好招(調)異地遷轉戶籍人員工作,屬補充吸收類的基層企業申報計劃由主管部門匯總。無主管部門的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民營企業、私營企業)可直接報送到本局辦理。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