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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主管局、總公司、集團公司,中央、省、部隊、外地駐穗各單位,市直各單位: 為加快本市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步伐,保障事業單位職工的基本醫療,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號)的規定,現就事業單位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廣州市統籌地區(不含番禺區、花都區、增城市和從化市,下同)范圍內的所有事業單位,都應以團體的名義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為本單位的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屬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應自2002年7月起分期分批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屬財政撥款(含差額撥款,下同)的事業單位,待本市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實施后一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二、參加廣州市公費醫療統籌的事業單位及其享受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應當退出公費醫療統籌,并于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的次月至市公醫辦按本市有關規定辦理退出公費醫療手續。此類人員自退出公費醫療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三、對于拖欠公費醫療統籌費用的事業單位,應在辦理退出公費同醫療手續的同時,補足應繳的統籌醫療費用 (含超支分攤費用)。否則,將依法追繳其欠繳的費用。 四、對應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而不按時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事業單位,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通過行政的、法律的手段督促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滯納金。 五、中央、省、部隊、外地駐穗的事業單位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事宜,參照本《通知》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