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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我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問題的通知 各區勞動(保障)局,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東湖分局,沌口經濟開發區,市屬各委、辦、局(總公司): 為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及《武漢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合理浮動工傷保險費率,實現工傷保險費用社會共濟,根據近年來實施工傷保險的情況,現就我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行業基準繳費率(即武勞社[2005]88號《關于我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的基礎上,對企業單位實行費率浮動,使基金繳納比例隨企業單位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和工傷保險費用支出情況上下浮動。 二、浮動幅度根據企業單位2005年7月至2007年6月實際發生工傷保險費用(含按工傷保險規定由基金負擔的醫療費、康復和輔助器具費用、一次性工傷補償金等)占所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簡稱收支率)劃分檔次,收支率在30%以下(含30%)的降低繳費費率;在31%至60%之間的繳費費率不變;在61%以上(含61%)的提高繳費費率。提高和降低企業單位繳費費率的幅度最高均為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浮動費率每兩年調整一次,根據上兩年度單位工傷保險費用收支情況,在武勞社[2005]88號文規定本行業原基準繳費費率的基礎上進行增減,不實行累計浮動費率(即不實行累計增減)。屬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浮動費率。 三、參加工傷保險不足1年的單位,不實行費率浮動;欠繳工傷保險費的單位,不實行下浮費率制度。 四、實施浮動費率的調整時間為當年的8月1日。 浮動費率的執行標準見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