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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廈門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用工服務的若干意見》(廈勞社[2010]94 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中的勞務協作獎勵政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院校、機構(包括各類中介機構和勞動力輸出地勞動就業機構,下同)在招用、輸送、引進初次來廈務工人員之前,需通過市、區人力資源網站填報《企業外出招聘備案表》或《院校、機構輸送務工人員備案表》,并按用工企業的稅收繳交關系,分別向市、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進行方案報備審核。 企業員工引進初次來廈務工人員需事先向所在單位報告后,并由所在單位進行方案報備審核。 二、凡符合《若干意見》規定的招用、輸送、引進初次來廈務工人員獎勵條件的企業、院校、機構,應當于滿足獎勵條件的次月,按用工企業的稅收繳交關系分別向市、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辦理申請獎勵金手續,并提供以下材料: 1、《勞務協作獎勵申請表》 2、企業、院校、機構的《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均需加蓋公章); 3、《企業招用初次來廈務工人員花名冊》(詳見附件四)或《院校(機構)輸送初次來廈務工人員花名冊》、《企業招用本市新增勞動力或本市失業人員花名冊》(均需加蓋公章); 4、用人單位與初次來廈務工人員簽定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5、用人單位為初次來廈務工人員辦理就業登記和申報繳交社會保險費的花名冊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6、用人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帳戶; 7、按符合獎勵條件人數計算出的金額開具的稅務發票(企業員工引進初次來廈務工人員獎勵除外); 8、用人單位開具的員工返鄉引進初次來廈務工人員的證明材料、引進者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引進者本人的銀行卡號(僅限申請企業員工引進初次來廈務工人員獎勵提供)。 三、市、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核手續,并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復審;勞動保障部門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在十個工作日內將符合《若干意見》規定的獎勵金撥付到企業、院校、機構或引進者本人的銀行帳戶。 四、引進初次來廈務工人員獎勵經費列入同級勞動保障部門預算。 五、責任追究 任何單位或個人應如實申請《若干意見》規定的補貼或獎勵金,不得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否則,將追究以下責任: 1、全額退還補貼或獎勵金,并加計同期銀行貸款利息; 2、取消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的單位或個人申請補貼或獎勵金的資格; 3、騙取補貼或獎勵金金額較大的,將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六、本通知的執行期限與《若干意見》的執行期限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