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縣(市)、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依據《鄭州市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按照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發布河南省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豫勞社勞資[2005]16號)文件和我市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經研究,將從2005年10月1日起,對我市失業保險金標準進行調整。為了切實做好這次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調整工作,確保失業保險金按時足額發放,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市本級、市轄區(含上街區)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月標準為384元/人,醫療補助金月標準為38.40元/人;鞏義市、新密市、滎陽市、新鄭市、登封市、中牟縣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月標準為320元/人,醫療補助金月標準為32.00元/人,其它失業保險待遇同時也作相應調整。 二、2005年10月1日前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需補發的,仍按原標準計發。 三、2005年10月1日前失業人員按照《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鄭州市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已經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的,不再按新的標準補發。 四、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文件的要求制定調整方案,確保10月底以前按新標準將失業保險金足額發給失業人員。同時,要做好在調整過程中失業保險金新老標準的銜接工作和政策宣傳工作。 五、凡因調整標準而出現失業保險金支付困難的,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失業保險預警制度的要求,及時向當地政府、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報告,并妥善解決。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請及時與市勞動保障局失業職工管理處聯系。電話:68865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