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福建省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閩委發〔2009〕5號),加快培養創業創新人才,促進自主創新和科技創業,推動海西產業優化升級和持續發展,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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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標任務 (一)本辦法所稱海西創業英才(以下簡稱“創業英才”)是指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有較強的技術研發或經營管理能力,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業績顯著,能有效推動企業技術進步和海西產業優化升級的優秀創業創新人才。 (二)創業英才選拔培養堅持以科學發展觀和科學人才觀為指導,按照“公開、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注重能力、突出業績,面向產業一線,發揮政府引導、企業主體、市場機制的作用,支持創業英才創業創新,把企業做強做大。 (三)創業英才每3年選拔一次,每次選拔100名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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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象條件 (四)創業英才主要從我省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試點)企業、設有省級以上技術中心的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技術骨干,以及在企業服務、行政關系在高校或科研機構等單位的科技人員中推選。 (五)創業英才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創(領)辦科技型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和發明專利,初步實現成果產業化,產品和技術處于國內同行業領先水平,依法經營,按章納稅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東(股權一般不低于30%);所在企業擁有一支素質優良、結構合理的創業創新團隊及完善的企業治理結構和管理制度,近三年內實現利潤持續快速增長,萬元增加值能耗、勞動生產率等主要效率指標處于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能夠引領和帶動我省相關產業的啟動和發展。 2.承擔企業重大技術攻關或產品開發項目,運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先進技術,解決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過程中重大關鍵技術問題的企業技術骨干;所研發的產品為企業主導產品且在國內乃至國際市場上競爭力較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 3.參與創(領)辦科技型企業,組織并參與企業重大技術攻關或產品開發,掌握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技術,成功解決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過程中重大關鍵技術問題的高校或科研機構科技人員;研發項目技術含量高,創新性較強,產品有明確的市場需求和較強的市場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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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措施 (六)省政府設立創業英才專項獎勵資金,每人獎勵80萬元,主要用于技術開發、人才培養等。當地財政應提供一定配套經費支持。 (七)支持創業英才承擔國家和省重大建設、產業攻關、國際交流與合作等項目。省科技重大專項在同等條件下對創業英才優先安排。創業英才申報的各類科技項目、產業化項目和技改工程項目,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立項。 (八)政府為主建設的各類重點實驗室、研發中心及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平臺,以不營利為標準向創業英才開放,提供服務。優先支持創業英才領銜的研發平臺申報海西產業人才高地,按規定予以相應扶持。 (九)創業英才所在企業投資國家鼓勵類項目,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所需的進口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免征進口關稅。 (十)對創業英才所在的企業,各級政府創業投資資金給予重點支持安排;符合上市融資、債券融資等條件的,有關部門優先列入計劃。 (十一)創業英才所在企業研發的產品符合政府采購要求的,納入采購目錄,優先推薦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創業英才所在的企業開展國(境)外商標注冊。僑務、外經貿等部門要積極搭建平臺,充分發揮海外華僑華人資源優勢和橋梁作用,支持創業英才所在的企業拓展海外市場,參與國際競爭。鼓勵和支持創業英才所在的企業在境外投資,收購品牌,拓展市場。 (十二)知識產權等部門對創業英才申請專利、技術、成果評估予以積極支持。各類金融機構為其提供以專利、商標等無形資產質押的貸款服務。 (十三)鼓勵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作價入股,成果持有單位可從技術轉讓(入股)所得的凈收入(股權)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獎勵給科技成果完成人。 (十四)創業英才在培養期內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當地財政給予全額獎勵返還。 (十五)當地政府通過提供經濟租賃房、限價住房、住房補貼或建設人才公寓等方式,優先解決創業英才的住房問題。 (十六)創業英才中的專業技術人才直接納入福建省“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省級人選,符合條件的,優先推薦參加國家級人選評審,享受相應的培養支持政策;優先推薦為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省優秀人才人選。 (十七)加強以創業英才為核心的團隊建設,優先支持創業英才所在團隊引進高層次人才,符合相關條件的,享受《福建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暫行辦法》規定的相關待遇;支持創業英才所在團隊聘請院士、知名專家、學術技術帶頭人、知名企業家及臺灣地區高層次人才擔任顧問,提供指導和咨詢。 (十八)優先支持創業英才申報國家和省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項目和出國(境)培訓項目,申請國家、省引智專項經費資助,優先推薦創業英才所在的企業申報國家級、省級引智成果示范基地。 (十九)資助創業英才到海外(含臺港澳地區)著名高校、科研機構、知名企業參加專題培訓和專業研修,了解掌握世界經濟、科技發展動態和現代管理理論。支持創業英才與臺灣地區人才聯合開展項目合作、技術攻關和產品開發,推動與臺灣地區科技園區、企業等緊密合作。設立創業創新論壇,定期舉辦創業英才與臺灣同業公會對接洽談活動,組織創業英才開展交流與合作。 (二十)創業英才申報評審職稱,其技術創新、新產品開發、知識產權擁有量和轉化效益等業績作為職稱評定的主要依據。堅持以業績為主的政策導向,對業績突出的,破格評審確認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 (二十一)公安、外事、人事、對臺等部門為創業英才出國(境)從事學術交流和商務活動開辟綠色通道、提供優質服務,及時有效為創業英才聘用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及家屬辦理1至5年居留許可或外國專家來華許可等辦理相關手續。 (二十二)建立各級政府領導聯系創業英才制度,聽取意見和建議,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視需要安排隨團出國(境)考察學習,加強國際技術交流合作,拓展國際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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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薦程序 (二十三)推薦創業英才按以下程序進行: 1.采取單位或行業協會推薦等形式申報,申報單位填寫《海西創業英才申報表》,報設區的市政府人事部門或省直單位人事部門初審后,報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公務員局); 2.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公務員局)會同省委組織部組建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提出初步人選,經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在省級主要新聞媒體進行公示; 3.公示之后,將入選對象報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審定,由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頒發福建省“海西創業英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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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服務 (二十四)創業英才的培養工作在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公務員局)具體負責。創業英才實行動態管理,培養期3年。培養期內,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定期了解和掌握其創業創新工作情況,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將上年度有關情況報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公務員局)。培養期滿后,由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公務員局)會同省委組織部組織有關部門相關人員和專家對其業績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可作為下一周期的選拔依據。 (二十五)各級黨委、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把創業英才的培養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主動關心他們的工作和生活,支持他們創業創新。 (二十六)省委、省政府每3年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創業英才給予表彰獎勵,授予“海西學者”稱號。 (二十七)對因工作變動不再從事創業創新活動或調離本省及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由設區的市政府人事部門或省直單位人事部門提出意見,經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公務員局)審核后,報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批,終止其享受的相關待遇。 (二十八)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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