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診療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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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診療費用列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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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病種中,慢性腎功能不全透析治療患者的血尿常規、肝腎功能常規檢查和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的器官移植抗排異治療患者的血尿常規、肝腎功能常規、環孢素血藥濃度檢查,屬首次透析或接受抗排異至3個月內的,原則上每月1次的上述檢查費用;3個月以上且病情穩定的,原則上3個月1次的上述檢查費用,按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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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據物價收費標準,腹水回輸術及其術中使用的各類導管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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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次性肛門袋、集尿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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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椎體間融合器、脊椎前后路固定器以及骨折患者使用內固定材料費用,按永久植入體內的固定器材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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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神經介入治療的血管栓塞材料費用,按一次性醫用材料(含植入性材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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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價格權限部門制定了正式收費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提供)且屬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在內窺鏡下進行的各類手術,其費用除 腹腔鏡手術按價格權限部門制定的現行收費標準執行外,其他手術暫按《浙江省醫療收費標準》中各種光束纖維內窺鏡下手術的收 費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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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心臟起博器改按一次性植入材料處理,一個治療過程中單項累計費用由個人自負一定比例后(國產品10%,中外合資產品15%,
進口產品20%),4萬元以下(含4萬元)部分,列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超過4萬元以上部分,由個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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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青霉素皮試費用,基本醫療保險按門診2元/人次,住院10元/人次(已包括材料費、注射費)的標準按規定支付,醫療機構不得另行收取其它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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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老中醫治療費高于普通門診治療費部分,不列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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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彩超、CT檢查改由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管理部門審批。各定點醫療機構應加強管理,嚴格把握彩超、CT檢查的適應癥,做到合理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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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病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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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以下病種列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特殊病種門診治療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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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統性紅斑狼瘡(有心、肺、腎、肝及神經系統并發癥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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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生障礙性貧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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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心臟手術后需抗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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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精神分裂癥伴精神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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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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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乙類用藥費用先由個人自負10%后再列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現調整為基本醫療保險乙類用藥費用先由個人自負8%后再列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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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保人員就醫用藥,定點醫療機構應選擇安全有效、價格合理的藥品,門診配藥、出院帶藥根據病情按以下原則掌握配藥量: 急性病不超過7天量;慢性病不超過15天量;納入特殊病種的疾病和高血壓、冠心病、肺結核、糖尿病、精神病、慢性肝炎及其他需終身服藥的疾病不超過1個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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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診斷為先天或后天免疫缺陷病(IDD)并出現體液免疫缺陷、免疫球蛋白顯著低下或缺如、伴嚴重感染者,使用人血丙種球蛋白的,其費用列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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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點醫療機構應進一步加強對血液制品和蛋白類制品使用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對人血白蛋白等血液類和蛋白類制品使用的審批制度。要求臨床嚴格掌握使用適應癥,做到合理用藥。相關化驗報告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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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調整免疫功能藥及重組人紅細胞生成素的限制使用范圍(見附件)。其它目錄內有限制使用范圍的藥品仍按《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2001年版)規定的限制范圍使用。超出限制使用范圍的,市社會保險服務中心不予支付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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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限制使用中藥飲片。方劑帖數限制為:每張處方不超過7帖,惡性腫瘤病人不超過14帖。部分中藥飲片的限制使用范圍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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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規定中與本通知不符合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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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通知自二○○三年八月一日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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