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甘孜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甘孜州康運司64隊駕駛員退休能否享受高寒、少數民族地區工作職工退休增發養老金待遇的請示》(甘勞社發[2004]27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關于執行國辦發[1982]36號、川人工[1984]72號文件問題。凡在高海拔地區長期從事流動作業的職工,應參照四川省測繪局川人發(2003)67號文相關規定,其工作地點海拔高度以單位駐地(鎮、縣、市)政府所在地的海拔高度為準。符合單位駐地海拔在3500米以上條件的退休人員,可享受增發養老金待遇。 二、關于執行川府發[1983]173號文件問題。由內地到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科技人員、在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累計滿20年以上,退休后繼續留在少數民族地區的,可享受增發養老金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