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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從2009年1月1日起,對部分基本養老金水平相對偏低的企業建國前老工人適當增加退休待遇。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人員范圍 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建國前老工人。 二、增加標準 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00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0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0元。 三、資金列支渠道 這次增加建國前老工人退休待遇所需資金,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