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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人員補建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及一次性補貼費用審核工作的通知
2005-10-14 穗人發[2005]118號 廣東省廣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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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級市人事局、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各有關單位: 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人事局、編委辦《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穗勞社函[2005]72號,見附件1,簡稱72號文)下發以后,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提出了一些問題。為便于各單位操作,現將《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人員社保關系處理參考表》及《申請補建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及一次性補貼人員情況表》發給你們,并就審核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人員補建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及一次性補貼費用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材料 (一)《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人員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補建及一次性補貼審核表》(72號文附件1)一式四份; (二)《申請補建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及一次性補貼人員情況表》一式三份。 二、辦理程序 由原單位填寫以上材料報主管部門加具意見后,依次報送原單位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流動人員參保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原單位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 三、相關規定 (一)從1998年7月1日起至72號文下發之日已辦理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流動人員,可由個人選擇按照72號文執行。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補建、一次性補貼資金注入個人帳戶后,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重新計算并從次月按新標準計發,同時從72號文發文的次月起,補發新標準與原標準的差額。 (二)根據72號文規定補建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應由財政安排但已由個人或單位繳交的費用,按72號文規定申請財政資金,并返還其個人或單位。 (三)72號文下發之前按照《關于廣州市事業單位改革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穗社保[1999]12號)規定,個人繳費部分從1996年1月起執行的,仍維持原做法。 (四)各有關單位應在流動人員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后,及時辦理補建個人帳戶及一次性補貼費用的申報審核。流動人員原單位已撤銷的,由原單位的主管部門辦理。 附件:1. 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 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穗勞社函[2005]72號)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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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 穗勞社函[2005]72號 各區、縣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人事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各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人事廳、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四部門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粵勞社[2002]246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1998年7月1日后調入本市企業(含經費自給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下同)工作的原未實施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機關及財政核撥、核補事業單位的人員(不含工勤人員、單位自行聘用干部,下同),以及2000年2月17日后經組織批準辭去公職進入企業的原本市公務員和依照、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按規定參加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需補建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補建時間從1998年7月起(1998年7月后參加工作的,從參加工作之月起)至批準離開原單位之月止(此期間如曾參保的,其建立個人帳戶的時間予以剔除)。 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與補建個人帳戶的時間同步,繳費比例與企業同步。 補建個人帳戶的繳費工資,以本人離開機關事業單位前上月工資(包括國家、省、市規定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具體由同級政府的人事部門審核),按相應社保年度繳費基數的上下限規定確定。 二、按《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直機關機構改革五個配套文件的通知》(穗辦[2001]15號)規定進入企業的人員,補建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所需資金全額由同級財政安排。其他人員個人繳費部分由本人負擔,其余部分由原所在單位的經費渠道解決。 三、在計算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一次性補貼時,以本人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包括國家、省、市規定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具體由同級政府的人事部門審核),按離開當年社保年度繳費基數的上下限規定確定。機關工作年限不滿整年的,保留兩位小數。 四、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補建、補貼的費用,個人負擔部分由個人交給原單位;財政負擔部分由原單位填寫《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人員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補建及一次性補貼審核表》(附件1),分別報人事、勞動保障和財政等部門審核確定后,由同級財政部門直接劃撥到原單位。原單位負責連同本單位應負擔費用及個人繳交部分一并繳交到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根據征繳到帳情況記錄職工個人帳戶,并通過對賬單形式通知單位和職工本人。 五、跨統籌區域流動,符合本市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規定的職工,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補建及一次性補貼的審核劃撥辦法按照《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流動到企業一次性補貼和建立個人帳戶時單位劃入部分資金的審核劃撥問題的通知》(粵勞社函[2004]896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六、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前調入企業的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其之前符合國家和省、市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1998年7月1日后調入企業的職工,或2000年2月17日后經組織批準辭去公職進入企業的原市公務員和依照、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其從參加工作之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前符合國家和省、市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七、職工進入本市企業工作后,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按本市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計算。其中,1993年7月至1998年6月,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但未參保的繳費指數,按本人基本工資與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基本工資之比計算。由所在企業填報《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人員繳費工資、繳費指數確認表》(附件2),持職工本人檔案到所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指數確認手續。 八、從企業進入未實施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從其工資由財政支付之月起停止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帳戶予以保留并繼續計息,職工退休時一次性發給本人全部個人繳費的本息,個人帳戶中的剩余部分并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九、成建制轉制單位,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處理辦法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十、《關于印發〈廣州市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穗人發[2004]30號)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關于廣州市事業單位體制改革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穗社保[1999]12號)的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執行。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人事局 廣州市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二 ○ ○ 五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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