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推進貴陽市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的落實,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就業再就業,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及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文件精神的實施意見》(筑府發[2006]49號)、《關于進一步落實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的通知》(黔勞社廳函[2007]98號)、《關于轉發〈貴州省財政廳、貴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筑財社[2006]23號)等文件精神,現將落實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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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補貼對象 (一)各類商貿型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行業除外)當年新增崗位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及"零就業家庭"成員,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且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被安排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就業困難對象及"零就業家庭"成員,包括: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和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人員中的"4050"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業確有困難且登記失業1年以上的失業人員; (三)"零就業家庭"成員及持《再就業優惠證》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并參加社會保險的"4050"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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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貼范圍 (一)各類商貿型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行業除外)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及"零就業家庭"成員和安排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就業困難對象及"零就業家庭"成員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企業(單位),按其為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給予補貼,"零就業家庭"成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全額補貼,其他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二)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靈活就業申領社會保險補貼的范圍為: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標準是本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2/3。 (三)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及"零就業家庭"成員被安排在公益性崗位就業后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社會保險補貼范圍為: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標準是其全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四)"零就業家庭"成員靈活就業后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社會保險補貼范圍為: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標準是其全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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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領程序 (一)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 1、符合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持就業證明、《居民身份證》、《再就業優惠證》或《 "零就業家庭"認定證明》、社會保險繳費單據等資料向戶籍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所審核后,上報區(縣、市)就業服務機構。 2、區(縣、市)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后出具《貴陽市享受社會保險補貼資格認定證明》,并同其他相關資料上報區(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3、區(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送區(縣、市)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復核后撥付給區(縣、市)就業服務機構,由區(縣、市)就業服務機構兌現給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 (二)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補貼 符合申領社會保險補貼的用人單位,按規定向參保地就業服務機構提交相關材料,按季度申領社會保險補貼。 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保的: 1、用人單位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及"零就業家庭"成員,向市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并附招用對象的《再就業優惠證》或《 "零就業家庭"認定證明》、勞動合同、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或公益性崗位認定證明、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繳費明細,由市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后出具《貴陽市享受社會保險補貼資格認定證明》。 2、市就業服務機構將出具的《貴陽市享受社會保險補貼資格認定證明》、招用對象的《再就業優惠證》或《 "零就業家庭"認定證明》、勞動合同、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或公益性崗位認定證明、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繳費明細,上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送市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復核后于15日內將資金直接劃入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在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保的: 1、用人單位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及"零就業家庭"成員,向區(縣、市)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并附招用對象的《再就業優惠證》或《 "零就業家庭"認定證明》、勞動合同、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或公益性崗位認定證明、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繳費明細,由區(縣、市)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后出具《貴陽市享受社會保險補貼資格認定證明》。 2、區(縣、市)就業服務機構將出具的《貴陽市享受社會保險補貼資格認定證明》、招用對象的《再就業優惠證》或《 "零就業家庭"認定證明》、勞動合同、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或公益性崗位認定證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繳費明細,上報區(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送區(縣、市)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復核后于15日內將資金直接劃入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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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終止 靈活就業人員在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立即終止其社會保險補貼: (一)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辦理退休手續或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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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要求 1、各區(縣、市)就業服務機構要建立靈活就業人員服務窗口,負責受理靈活就業人員的申報與就業情況的核實工作,做好靈活就業人員基礎臺賬和原始資料的管理工作,并對其進行動態跟蹤服務。 2、各級就業服務機構及街道勞動保障所對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就業情況要納入金保工程就業服務系統管理,所有相關數據必須登錄計算機,并在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人員的《再就業優惠證》上對其享受情況進行記錄。 3、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出具符合領取社會保險補貼人員的繳費明細及相關憑證,對社會保險補貼人員的參保情況進行動態管理,按季出具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人員的參保情況審核報告。 4、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建立社會保險補貼審核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社會保險、就業、基金監管、紀檢部門參加,審核通過后出具相關的會議紀要。 5、就業服務機構對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人員就業情況進行動態管理,對補貼人員自行離開用人單位或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和職工個人過錯原因,與招用人員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及時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停發社會保險補貼。各經辦機構加強對社會保險補貼的管理和監督,防止弄虛作假、欺騙冒領行為,對違反規定發放和申領社會保險補貼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6、要把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的落實與社會保險擴面工作結合起來,建立就業與社會保險的聯動機制,實現社會保險擴面與政策落實雙促進,確保持證的"4050"人員及"零就業家庭"成員的社會保險補貼"應補盡補",通過落實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提高他們就業的穩定性。 7、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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