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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各有關單位: 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第29號令)和蘇州市政府《關于貫徹<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意見》(蘇府[2005]117號)規定,我市對工傷職工的定期待遇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0年6月30日前領取傷殘津貼待遇的工傷職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工傷人員)、領取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和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 二、調整標準 (一)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在原傷殘津貼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額分別為:一級傷殘增加250元,二級傷殘增加240元,三級傷殘增加230元,四級傷殘增加220元。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津貼的人員,按以上標準調整后,增加金額不足原待遇的8.1%的,予以補足。 (二)五至六級工傷職工,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且難以安排工作的,在原傷殘津貼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傷殘津貼調整后仍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四)生活護理費標準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每月標準分別調整為1666元、1333元、999元。 (五)2010年7月1日以后,工傷職工按規定享受生活護理費、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計發基數按3332元/月口徑計算。 三、支付渠道 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對象中,已參加工傷保險,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調整所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列支;未參加工傷保險以及五至六級傷殘職工定期待遇調整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