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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金東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了保障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根據金華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金華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金政發〔2000〕198號),現就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市區范圍內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含參保人數7人以下的單位),應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二、靈活就業人員以上年度市區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5%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持有有效期內《金華市區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的靈活就業人員,以上年度市區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隨著經濟發展,繳費率作相應調整。 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即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一次性住院醫療費用以及經批準特殊病種在一年時間內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承擔一定數額,為起付標準。起付標準按市區醫院等級確定,一級醫療機構為市區職工年平均工資的7%,市中醫院、人民醫院為10%,市中心醫院為13%。超過起付標準以上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個人按一定比例分擔,年醫療費用在5000元(含)以內,個人負擔20%;5000—15000元(含)部分,個人負擔10%;15000—25000元(含)部分,個人負擔4%;25000元-50000(含)部分,個人負擔2%。退休人員個人自負比例減半。 年度內醫療費用超過50000以上部分,可按市區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補充保險規定,購買大額醫療補充保險,享受大額醫療補充保險待遇。 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均按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及相關配套文件執行。 四、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若繳費年限達不到最低繳費年限(男不低于30年,女不低于25年),應按規定一次性繳納不足最低繳費年限部分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方可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五、靈活就業人員自參保之月起應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若中斷繳費滿3個月,即視為中斷參保;中斷參保的人員再次參保時,必須在連續繳費滿6個月后,方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六、靈活就業人員按規定補繳中斷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補繳前后的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但中斷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不補繳的,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從再次參保之月起計算。 七、基本醫療保險的補繳基數和費率,按辦理補繳手續時的標準確定。 八、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待遇,按失業保險有關規定執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后的三個月內辦理醫療保險接續手續,并按規定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其領取失業保險金前后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可合并計算,從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本人要求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可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九、靈活就業人員憑身份證、養老保險手冊,由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代理中心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也可到市醫療社會保險處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已與用人單位建立明確勞動關系的靈活就業人員,由用人單位辦理繳費參保。 十、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月繳納,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后的五個工作日內,攜帶《醫療保險參保登記表》到主管地稅征管局辦理繳費登記手續。 十一、2004年12月31日前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從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2005年1月1日后辦理的,參保時應連續繳費滿6個月后,方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十二、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實施。 二OO四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