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和勞動保障局,各企業集團,各企業: 為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做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75號)精神,繼續幫助企業減輕負擔,穩定就業崗位,現就繼續實施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政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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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就發【2009】57號,以下簡稱57號文件)規定的穩定就業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培訓補貼政策的審批期限延長至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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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09年已經享受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的困難企業,享受期滿后,仍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繼續申請享受。 (一)企業和職工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累計繳費12個月以上; (二)享受2009年穩定就業補貼政策期滿后,提出申請前三個月平均生產訂單或銷售額未恢復到2008年同期水平; (三)繼續實施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穩定就業崗位措施; (四)企業履行承諾未裁減享受穩定就業政策的職工。 (五)企業申請期上月末職工總數與2009年年末相比,裁員總數不超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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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09年未享受穩定就業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培訓補貼,2010年符合下列條件的困難企業可申請享受穩定就業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培訓補貼。 (一)企業和職工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累計繳費12個月以上; (二)受金融危機影響,提出申請前三個月平均生產訂單或銷售額與2008年同期相比下降30%以上; (三)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已采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穩定就業崗位措施; (四)企業申請期上月末職工總數與2009年年末相比,裁員總數不超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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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判斷企業裁員是否不超過5%條件時,企業上年末至申報當期裁減人員數和上年末在冊職工人數,均不包括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外籍及港澳臺方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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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10年審批的穩定就業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最長不超過12個月。社會保險補貼標準仍按照57號文件規定執行,崗位補貼的標準為每人每月600元。穩定就業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培訓補貼的申請審批程序、提交材料申請條件解釋、資金用途、監督檢查及違規資金追回等問題,繼續按照57號文件和《關于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京人社就發【2009】123號)文件規定執行。批復資金的撥付程序調整為一次性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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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作要求 (一)各初審單位要進一步做好支持企業穩定就業政策的宣傳工作,采取宣傳櫥窗、宣傳欄、板報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優惠政策,將政策送到每一戶企業手中;對進行申報的企業進行指導,使其明確申報材料、程序,避免企業在申報過程中的反復現象,提升企業申報效率。 (二)各區縣要結合失業動態監測制度的實施,加強對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和用工規模變化情況的跟蹤調查,深入企業了解情況,為提升工作效率奠定基礎。特別針對監測中生產經營中遇到困難的企業,加強政策宣傳指導,使符合條件的企業及時得到政府的支持和幫助。 (三)各初審單位要嚴格審批,對于每一戶申報企業進行現場核查,同時配備懂企業會計知識的專業人員參與初審。資金撥付后,組織開展1-2次的后期跟蹤核查,檢查每戶企業履行承諾情況發現虛報冒領、未履行承諾的,追回全部資金。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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